本報訊(記者徐 蕾 通訊員劉潮杰 王 克)一起非法儲存爆炸物案的“漏網之魚”王某被追捕到案,在被刑事拘留期間,王某為減輕罪責,竟通過看守所食堂工作人員傳遞信息,指示家人搜集偽證。昨日,記者從淅川縣檢察院獲悉,王某及幫助其偽造證據的徐某均被法院判刑。
2014年8月22日,淅川縣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在審查一起涉嫌非法儲存爆炸物案時追出“漏網之魚”王某。同年12月17日,王某被公安機關抓捕歸案。在辦理此案的過程中,檢察官發現,王某在檢察機關的供述與在公安機關的供述不同,存在翻供嫌疑。同時,檢察官對證人劉某出具的一份《協議》提出質疑,該協議努力說明爆炸物并非用于采礦,為王某減輕罪責意圖明顯。針對這一情況,公安民警很快查明,王某在被刑事拘留期間,曾通過看守所食堂工作人員徐某傳遞信息,指示妻子找劉某向代理律師出具虛假證明材料,徐某還多次接受王某妻子價值700元的財物。
法院最終以非法制造、運輸、儲存爆炸物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幫助其作偽證的徐某被法院以幫助偽造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沒收非法所得700元。同時,證人劉某犯偽證罪,免予刑事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