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現依法對新區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隊所扣留逾期30日未接受處理車輛予以公告,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機動車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非法拼裝的機動車予以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報廢;機動車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房松玉 劉斐)
新區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隊扣留車輛見下表:
南陽市公安局新區派出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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