佚名 制圖1月13日,新《環境保護法》實施第13天。因涉嫌環境污染,我市一小電鍍廠的負責人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這也是新《環境保護法》實施后,我市立案偵查的首例環境污染案件。
廢棄養殖場
有個電鍍小作坊
2014年年底,有群眾向市環保局反映,七里園鄉大莊村一廢棄養殖場院內經常散發出刺鼻的氣味。養殖場廢棄多年,周邊道路不通,氣味從哪里來的呢?在前去調查時,環保執法人員聯合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市環境監測站現場調查污染源。進入廢棄養殖場后,一個約五六十平方米的簡易車間出現在眼前。車間內有兩個電鍍槽,3名工人正在對一些鋼制品進行酸洗、鍍鋅作業,空氣中彌漫著嗆人的氣味。
“這是典型的小電鍍作坊,屬于國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十五小’關停取締企業。”執法人員現場調查發現該廠沒有任何手續,更沒有污水處理設施。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電鍍廢水直接排至距車間30米遠的一個無防滲漏措施的滲坑里。
現場調查時,公安部門、環保部門分工協作,執法人員對現場進行了勘查,對電鍍廠工人分別做了調查詢問筆錄,對現場情況進行了拍照、采集了水樣。
隨意排毒水
排污者將擔刑責
對于小電鍍作坊主的行為,環保執法人員介紹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表示,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有此行為,要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新《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對排污企業現場調查取證后,企業因排污構成環境污染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1月12日,環保部門將此案移交公安機關。昨天,記者獲悉,公安機關已經對此案進行立案偵查。
新法動真格
破解治污老難題
“按以往的舊法,對違法排污企業,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有的只是實施行政處罰和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對于違法行為的責任人沒有辦法處理。而且,對于違法企業的處罰程序走下來時間漫長,往往一個行政處罰案件,從現場調查到申請法院可強制執行法定時效,要走6個多月的時間,在這期間,若違法企業繼續非法排污,環保部門無法進一步采取強制措施。”市環保局法規科科長趙維立說。如今,新《環境保護法》設計了罰款的按日連續計罰規則,更賦予環保部門查封扣押、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權力,同時對于違法企業責任人,引入行政拘留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新《環境保護法》將極大震懾違法行為人。
而對于新《環境保護法》實施后,如何能更好地打擊環境污染犯罪,目前,我市公安、檢察院、環保等部門已初步形成了銜接意見。今后,辦案過程中,公安和環保部門線索共享、聯合執法,同時,辦案部門發現涉刑案件會及時向檢察機關備案,辦案過程接受檢察機關監督。(記者 徐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