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南陽訊(記者 孫喜增 杜明 通訊員 趙會平)家住新野縣某鄉的薛某,因犯搶奪罪、詐騙罪刑滿釋放不滿半年,因為想買他人宅基地,未達到目的,就懷恨在心,毀人財物,結果不但賠款,還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再次入監。
被告人薛某,因犯盜竊罪于2006年8月22日被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因犯搶奪罪于2008年5月26日被新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5000元;因犯詐騙罪(漏罪)于2012年12月24日被新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10000元,2014年9月刑滿釋放。
2014年11月2日上午10時左右,因被害人王某某沒有將位于新野縣某鄉的四間宅基地轉讓給被告人薛某,引起薛某不滿。被告人薛某就雇傭挖機將被害人王某某已處理的該四間宅基地地基破壞。經鑒定,被損壞的房屋地基價值為16420元。
案發后,被告人薛某自愿將所損壞的王某某宅基地以鑒定估價16420元予以退賠。
新野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薛某故意毀壞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依法應當受到懲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某在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薛某能自愿對被害人做賠償,認罪態度好,以上情節,在量刑時均酌情予以考慮。為了打擊犯罪,保護公私財物所有權不受侵犯,遂依法對其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