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南陽訊(記者 孫喜增 杜明 通訊員 趙會平 萬春磊)俗話說,親兄弟明算賬,先小人后君子,這些話的大致意思就是先把計較利益得失的話說在前頭,然後再講情誼,不致以后發生矛盾、誤解。河南省南陽市新野縣的李某與楊某這兩個曾經的好朋友就因為房屋買賣,二人說不清道不明,村組調解無效,最終對簿公堂,從一審到二審,多年的交情盡失,不盡讓人扼腕嘆息。
【案件事實】:2001年2月4日,李某與聶某某簽訂售房協議書1份,購買聶某某房屋一座;2003年11月1日,楊某委托其弟與李某簽訂房屋轉賣協議1份,楊某給付李某3000元,購買了李某的房屋;2007年2月份,李某寄給其侄兒李某某3000元,李某某將錢給付楊某,楊某退還李某房屋及房屋轉賣協議;2009年4、5月份,李某給楊某打電話,讓其幫忙賣掉該房屋,楊某找不到買主,寄給李某3000元,后楊某一直在管理該房屋;2013年2月15日,楊某對房屋進行了修繕,修繕后,楊某及其妻子搬到該房屋居住;后李某、楊某之間因房屋糾紛經所在村委會多次調解未果,李某起訴至新野縣人民法院,請求楊某歸還房屋。
【審理】: 在訴訟中,原告李某訴稱, 2009年,我給被告楊某打電話讓其幫我將房屋賣掉,被告稱暫且找不到買主,先借給我3000元。2010年,我讓兒子李某某還給被告楊某3000元,被告女兒楊某某稱錢不用還了,算是買房子的錢,我當時在外地,不知內情。2014年4月份,我從外地回來將3000元還給被告,被告不要,并稱已經購買了房屋,但我與被告之間未簽訂任何協議。被告的行為侵害了我的權益,故請求被告搬出房屋,將房屋歸還給我。
被告楊某辯稱,2009年,原告在新疆需要用錢,將房屋賣給了我,我已支付房款3000元;2013年,我對房屋進行了修繕,花費10000多元,故我已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不同意返還原告房屋。
【判決】:新野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于2009年4、5月份委托被告賣房,被告在找不到買主的情況下,自行支付原告3000元,該房款價格合理,且原告已收取,后被告長期管理、使用該爭議的房屋,又對房屋進行了修繕,原告均未提出異議,故被告對該房屋已經合法占有,原告請求被告騰出房屋,于法無據,不予支持。據此,依法判決:駁回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原告李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李某委托楊某賣房子,楊某因找不到買主,自己出資3000元買下該房,楊某所支付的房款與李某要求出賣的價款差距不大,應視為價格合理,且楊某對房屋進行了修繕并已入住,因此,原審認定雙方買賣關系成立并無不當。李某上訴稱并未賣給楊某,但對其委托楊某賣房及收取了楊某3000元的事實予以認可,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協議,但買賣關系已經成立,李某訴稱該3000元系借款與事實不符,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適當,應當予以維持。判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爭執一年多的糾紛終于塵埃落定,審理此案的法官想通過這個案件,告誡廣大人民群眾:本案的雙方當事人,本是好朋友,如果當初在房屋的買賣過程中,及時簽訂協議,完善相關手續,就不會產生后來的矛盾糾紛。因此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對一些涉及較大數額錢物的民事活動,要做到手續規范,按流程辦理,不要憑感情、義氣辦事,以免為日后埋下矛盾隱患,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