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法官向被申請人送達人身保護令裁定書
承辦法官向申請人宣讀人身保護令裁定書
申請人在人身保護令裁定書送達回證上簽字
申請人咨詢人身保護令法律規定,承辦法官悉心講解3月14日上午,在開庭審理原告鄧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前,社旗縣人民法院法官宋興林、丁新恒,將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書送達給申請人鄧女士,并及時將裁定書送到被申請人王某某及其住所地的派出所、居委會、婦聯等相關部門。這是《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后,社旗縣法院發出的首例反家暴“人身安全保護令”,為遭受家暴之苦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護。
夫妻感情名存實亡 起訴離婚后看望女兒遭受家暴
申請人鄧女士訴稱,鄧女士和被申請人王某某于2008年2月22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感情生活一般,雙方經常生氣吵架。申請人于2012年外出打工至今,雙方互不聯系,長期分居,夫妻感情早已名存實忘。2016年1月6日,申請人鄧女士起訴離婚,在等待開庭期間,申請人鄧女士前往被申請人王某某處看望女兒,不料遭到被申請人王某某的拳打腳踢,經報警后才被制止,鄧女士的傷情經社旗縣某醫院診斷為頭外傷綜合癥、右側第7肋骨骨折、腰部等軟組織損傷。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社旗縣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在等待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申請人鄧女士擔心被申請人王某某再次辱罵、威脅、毆打自己,于是向社旗縣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社旗法院饒良法庭的承辦法官在接到鄧女士的申請后,立即按法定程序對該申請進行了立案審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之規定,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請人王某某毆打、威脅、辱罵鄧某某;本裁定自送達之日起15天內有效。
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 后果很嚴重
我國首部反家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3月1日起實施,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在保護令有效期內,被申請人違反保護令禁止事項,繼續對申請人及其家人實施家庭暴力,如果行為構成犯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不構成犯罪,那么法院給予訓誡,或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杜明 胡學朋 王新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