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王朝榮通訊員周勤 薛超慶)以4.5萬元人民幣能換來10萬元美金為幌子,騙人4.5萬元。日前,宛城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分別判處吳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萬某有期徒刑1年。
2015年3月,吳某、萬某以低價美元換人民幣為由,將周某騙至某餐廳附近。吳某將10萬美元(其中1200美元為真幣)包裝好交給周某,周某將自己帶來的人民幣4.5萬元交給吳某后,三人離開。
宛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吳某、萬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系共同犯罪,且萬某有前科。經查,萬某因犯拐賣婦女罪,曾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應當酌定從重處罰。根據相關法規,遂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