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前夕,內鄉(xiāng)縣法院法官走進校園為學生發(fā)放安全手冊 本報記者 王付栓 通訊員 張媛媛 攝今天就是六一,昨天南陽中院對近年來審理的部分案件及發(fā)生的兒童安全事件分析發(fā)現(xiàn),涉及兒童安全的案事件正呈逐年增長趨勢。法官在此建議,全社會應增強兒童安全意識,合力營造關愛兒童健康成長的良好氛圍。
案例一 旋轉木馬倒地 四歲兒童摔傷
【案情簡介】2014年3月初,李女士帶兒子童童到南陽市區(qū)某游樂場游玩。4歲的童童在乘坐旋轉木馬過程中,因木馬下方固定螺絲長時間失修,導致松動發(fā)生傾倒。致使童童在高速旋轉過程中,從木馬身上跌倒受傷,共花去醫(yī)療費3000余元。后雙方為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李女士到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游樂場支付童童醫(y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7000余元。
【法官說法】臥龍區(qū)法院民一庭庭長王慶善解釋說,本案中,游樂場作為兒童游樂設置的管理方和游樂服務的提供方,應該負有保證設施安全的責任和義務。因游樂場未對其游樂設施盡到應盡的維修加固義務,應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王慶善建議,兒童盡可能選擇安全性高、管理規(guī)范、證照齊全的游樂場所去玩,同時家長一定要做好陪同照顧,切莫因粗心給孩子、自己和家庭造成終生遺憾。
案例二 汽車天窗“吃人” 三歲女童夭折
【案情簡介】2013年10月份,家住某市的張先生開車帶女兒回老家探親。途中,因路遇熟人,張先生便停下車子,同朋友聊起了天。在此過程中,三歲的女兒靈靈便獨自一人在副駕駛座位上玩耍。因為靈靈平時就喜歡玩天窗的開關,也喜歡把天窗打開,把頭伸出去,所以對于靈靈的這一舉動,張先生并沒太在意,而是繼續(xù)和朋友聊天。直到朋友提醒,“天冷,別讓孩子著涼”,張先生才注意到。當他把孩子抱下來后,孩子脖子上有非常深的印痕,人已經(jīng)沒了反應。事發(fā)后,張先生懷疑汽車天窗的質量存在瑕疵,但此時一切都已經(jīng)晚了。
【法官說法】南陽中院民一庭法官婁理解釋說,雖然很多汽車商家在賣車時,都宣稱自己的天窗有防夾功能,但一方面由于天窗質量參差不齊,另一方面自動機械商品難免會存在開關失靈的風險,還是建議家長在有孩子乘車時,一定要關注好孩子的一舉一動,切莫麻痹大意。
案例三 父親教育失當 傷子后悔晚矣
【案情回放】9歲的男孩明明是某縣一小學三年級的學生,父親李某是某工廠職工。望子成龍的李某,自小就對明明管束很嚴。在父親的用心管教下,明明也確實顯得比其他孩子聰明、聽話、懂事,上學后每次考試都是滿分或接近滿分,李某很自豪。2013年春期期末考試,明明發(fā)揮失常了,平均分不到85,老師將這一消息告訴李某后,李某很生氣。回家后,李某先是對明明進行訓斥,遭到“頂嘴”后,氣憤的李某開始對明明進行毒打,致使明明臀部及腿部多處軟組織挫傷,構成輕傷。后李某因構成故意傷害罪被法院判處刑罰。
【法官說法】南陽中院少審庭法官王飛舟說,家長的初心是好的,但這種迫切的“望子成龍”心情明顯是不可取的。少年兒童階段是人身心發(fā)展的關鍵時期,他們首要的任務是健康快樂成長,而非活在家長的“功利心”中。王飛舟建議,父母首先要形成正確的教育觀,不能把自己的愿望強加給孩子;其次要注意與孩子的溝通和關愛,幫助他們找出出現(xiàn)問題的原因;第三要學會尊重孩子,要知道責怪和打罵是永遠教不出好孩子的。
案例四 留守兒童溺水 粗心外婆傷心
【案情回放】家住鎮(zhèn)平縣的3歲孩子曉曉,由于父母常年外出務工,由其外婆任某代為撫養(yǎng)。與任某鄰莊的宋某開設了一家茶館,平時村里閑散人員在這里消遣。在宋家旁邊,建有兩個魚池,用于養(yǎng)殖觀賞魚類,魚池周圍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亦未設任何危險提示標志。2016年3月份,任某帶著曉曉到宋某處打牌,便任由曉曉在周邊玩耍。后曉曉為撈取掉入魚塘的玩具,而跌入水中,溺水身亡。事發(fā)后,曉曉父母到法院起訴,要求宋某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4萬余元。在法庭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
【法官說法】鎮(zhèn)平縣法院侯集法庭庭長徐明奇解釋說,宋某作為魚塘的所有者,未在魚塘周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也未在魚塘旁邊設置警示標志,承擔責任是必然的。但任某作為孩子的外婆和受托照看人,未盡到看管監(jiān)護職責,也是事故發(fā)生的一個重要原因,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