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瑣事發生爭執,一腳踹下去,將他人造成反應性精神障礙,與毆打事件存在因果關系,已觸犯刑法的被告人李某,犯尋釁滋事罪。5月31日,被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43000元。
2015年3月7日,程某梅及其嫂子劉某榮在新野縣歪子鎮歪子街李某勤門市購買了價值九千余元的四件套一套及一些床上用品為李某結婚使用。后被告人李某母親感覺所買的床上用品質量一般且價格高,遂于2015年3月19日下午2時許,被告人李某和其姑父陳某軍等人一起到李某勤門市理論時,雙方相互辱罵,后被告人李某用腳踹了李某勤造成其胸悶、頭暈。經鑒定,李某勤系反應性精神障礙,與李某的毆打事件存在因果關系。2016年1月5日被告人李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李某親屬與被害人達成了民事調解協議,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3000元,被害人李某勤對被告人李某予以諒解。
經新野縣人民法院審理后年認為,被告人因瑣事與被害人發生爭執,隨后又毆打被害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受到懲罰。案發后被告人李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又積極主動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諒解,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為了打擊犯罪,維護良好的社會公共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杜明 宋豫 梅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