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張萌萌 通訊員程相鵬)“任某,你已經涉嫌拒不履行判決罪,現在向你送達刑事自訴狀副本……”6月8日,端午節小長假前一天,當內鄉縣法院法官向任某宣布他因拒不履行法院判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時,任某再沒了此前毫不在意的模樣,當場告訴法官“通知家屬拿錢”。這是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發布后,我市法院受理的首例拒執刑事自訴案。
任某因交通事故被法院判賠他人40余萬元。
訴訟中,任某個人賬戶不時有數萬元乃至幾十萬元的款項進賬,但官司結束、任某敗訴之際,其個人賬戶的錢卻不翼而飛,此外,任某家中還有大型機械設備,但其就是不履行法律義務。在兩次司法拘留仍不奏效的情況下,內鄉法院將任某以涉嫌拒執犯罪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書面告知“不予立案”后,內鄉法院院長簽署逮捕令,將任某逮捕羈押,等待刑罰。
內鄉法院執行局長楊桂東告訴記者,2015年,最高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除通過公安、檢察機關,走公訴程序追究拒執罪外,老百姓也能通過自訴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該項自訴舉措,其實是給申請執行人多提供了一個挽回損失的途徑,如果“老賴”死賴著不還,只要符合“拒執罪”自訴案件的立案條件,當事人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自訴,追究“老賴”的刑事責任。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