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李東璇)近日,記者在市中級法院召開的行政暨立案工作座談會上獲悉,市中級法院本著方便群眾訴訟原則,出臺《關于完善行政訴訟異地指定管轄制度的意見》將全市13個基層法院分為四個司法片區,異地管轄的案件原則上各自司法片區內交叉進行;規定案件先由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然后報中級法院立案庭轉交行政庭審查,再按片區指定到其他法院管轄。
《意見》特別強調,副處級以上行政機關(包括公安機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應當實行異地指定管轄;原告起訴時提出異地管轄請求的,受理法院也應報請中級法院決定;原告以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宜審理為由或管轄法院不受理為由直接向中級法院起訴的,中級法院可直接決定指定管轄。《意見》要求被指定管轄法院應盡可能將開庭地點安排在起訴人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并以巡回審判的方式審理。全年各法院異地管轄案件數不低于收案數的40%,巡回審判數不低于指定其管轄的案件數的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