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河南頻道5月21日電(通訊員 宋豫 陳金波)5月18日,河南南陽新野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老板組織員工在一起聚餐,一員工隔夜死亡所引起的生命權糾紛案。
案情:
原告呂某珍,吳某敏、呂某、呂某倩均住新野縣原城關鎮政府家屬院。被告張某濤,系新野縣立白洗衣粉專賣店的老板。被告杜某勝,住新野縣城郊鄉袁莊村11組。2014年11月2 9日中午,被告張某濤組織單位員工到新野縣城西環路北段巨龍加油站對面的鄂宜火鍋店就餐,一起參與就餐的有張某濤、黃某、呂某舉、杜某勝、湯某、樊某彬、鄭某、詹某麗、閆某先、熊某忠、肖某華、鄭某磊、秦某珍等13人。被告張某濤購買20斤“堯寶”黃酒及1斤“瀘州頭曲’’供大家飲用。當天中午,被告杜某勝與湯某、樊某彬飲用了白酒及部分黃酒,其余人員(包括呂某舉)均只飲用了黃酒。就餐結束后,黃酒還剩余5斤左右。當天下午,被告張某濤、杜某勝、黃某、閆某先、呂某舉、熊某忠、湯某帶上剩余的黃酒一起到新野縣漢城路西段陽光鉆石KTV唱歌,下午5點多,一起唱歌的張某濤、黃某、閆某先、湯某、熊某忠陸續離開,杜某勝、呂某舉兩人相約到新野縣城解放路南段老街燴面館吃飯,席間兩人共飲半斤左右白酒,隨后兩人各自回家。當天晚上,呂某舉回到家后,獨自一人睡在其父親平時居住的房屋內。第二天早上7點左右,呂某舉妻子吳某敏去叫呂某舉起床,發現呂某舉臉色烏青,兩手攥成拳狀放在
前胸,隨后趕緊撥打12O,經120醫生查看,呂某舉已無生命體征。呂某舉死亡后,其家人隨即報警。2O14年12月8日,新野縣公安局委托河南科技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呂某舉血液中乙醇含量進行檢測,檢驗結果為:送檢呂某舉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O9.5mg/100ml。此后,原告與被告張某濤、杜某勝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引起本案訴訟。四原告未對黃某、湯某、樊某彬、鄭某、詹某麗、閆某先、熊某忠、肖某華、鄭某磊、秦某珍提起賠償請求。另查明,醉酒駕駛的標準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
評析:
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本案中,被告張某濤中午組織杜某勝、呂某舉等12人聚餐、飲酒,及下午唱歌、飲酒,直至晚上呂某舉與被告杜某勝又飲用半斤左右白酒,均無證據證明被告張某濤、杜某勝有勸酒行為,不存在過錯,且參照醉酒駕駛的標準,呂某舉雖處于醉酒狀態,但無證據證明呂某舉死亡與醉酒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故被告張某濤、杜某勝不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但呂某舉畢竟是在前一天中午及晚上飲酒后死亡,二被告雖對該損害后果沒有過錯,但依據公平原則,應對因呂某舉死亡造成的損害承擔適當的補償責任。結合本案實際情況,被告張某濤作為中午聚餐的組織者,被告杜某勝晚上單獨與呂某舉又飲酒,可由二被告酌情每人分別補償四原告20000元。
判決:
經法官耐心釋法,四原告自愿放棄對黃某、湯某、樊某彬、鄭某、詹某麗、閆某先、熊某忠、肖某華、鄭某磊、秦某珍等人的訴訟請求,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依法予以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二被告張某濤、杜某勝各補償原告呂某珍、吳某敏、呂某、呂某倩2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