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 

  張某是商丘市虞城縣界溝鎮劉沿村人,曾有一輛蘇E342XX五菱宏光面包車,因未年審去年曾被民警查扣車輛,并被處以200元罰款的處罰,但其逾期不處理又產生200元滯納金。今年交通違法強制執行活動開展以來,虞城縣交警大隊多次催告張某,但張某久拖不辦,被交警大隊起訴至虞城縣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對其下達了交通違法強制執行通知書,但張某依然置若罔聞。人民法院只得依法將張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張某將成為虞城縣交通違法強制執行失信黑名單第一人。

  在虞城縣人民法院開具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決定書”中寫道:本院在執行虞城縣交警大隊申請執行張某一案中,經查,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禁行信用懲戒,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的規定,決定如下:將失信被執行人張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本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在交通違法強制執行專項行動期間,對已開具處罰決定書的道路交通違法,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6個月)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繳納罰款的,可依據法律規定,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繳款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的,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敦促法院將其納入失信人名單,使其在出行、投資、職業、消費等領取受到聯和信用懲戒。

  焦作  

  親愛的車主朋友:

  你(單位)名下的車輛因交通違法被電子監控抓拍,為避免你的日常出行和個人信用受到影響,請攜帶本人和車輛相關證件到市交警支隊或者轄區各交警大隊接受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