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安陽晚報

  編輯同志:

  “兒子今年13歲,不久前,他在我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花1398元購買了兩部手機,我知道后要求手機店退貨卻遭到拒絕。”4月21日,市民李女士向本報反映,稱他的兒子小軍(化名)瞞著家人擅自購買高價商品,她發現后找到商家要求退款遭拒。

  李女士介紹,他的兒子小軍今年13歲,是一名初一的學生。“前幾天,我發現孩子拿著一個新手機玩,問他手機是誰的。他說是向同學借的,玩兩天就還給人家。后來,孩子一直沒把手機還給同學,每天寫完作業就躺在被窩里玩游戲,我覺得有些反常。”李女士說,“察覺到異常后,我就問孩子,手機到底是怎么回事。結果孩子一口咬定是借同學的。”

  隨后,李女士就到小軍的學校向小軍的老師和同學核實。眼看實在躲不過了,小軍不情愿地交代了事情的經過。

  原來,4月5日,小軍瞞著家人,偷拿了姥爺3000多元現金,他先在手機店買了一部價值699元的小米手機,又在另一家店買了游戲幣和游戲卡。之所以買手機,小軍坦言是為了玩游戲。

  然而,讓李女士更為驚訝的是,小軍不只買了一部手機。4月9日,小軍又在這家手機店花699元購買了一部同款手機。“據他自己說一個自己用,另一個給弟弟用。”得知小軍瞞著自己購買了兩部手機,李女士十分生氣,跟孩子的姥爺說明情況,孩子的姥爺更是火冒三丈。

  于是,李女士找到商家,希望將孩子購買的東西給退了。“他買這些東西都是為了玩游戲,我覺得留著也沒什么用,就要求商家退貨。”李女士說,“但是,兩家店,一個店好說話,直接把沒用的游戲卡和游戲幣的錢退給我了,而另一家手機店卻拒絕退貨退款。”

  “手機沒有質量問題,我們沒辦法退。”對于商家的解釋,李女士并不贊同。“孩子才13歲,還未成年,直接賣給未成年人手機,也不問問這錢是咋來的?”李女士說,孩子年齡還小,屬于未成年人,商家不應該向其出售手機。

  與商家協商無果后,李女士遂向中華路工商所反映,并希望通過本報引起其他家長關注。

  經工商調解 商家同意退款

  律師: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有限能力外的民事活動,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接到投訴后,工商人員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李女士與商家在該不該退貨退款上各執一詞。李女士認為商家不應向未成年人出售高價商品,而商家則強調,小軍的個頭較高,無法判定是否未成年。

  工商人員表示,李女士的孩子只有13歲,屬于法律規定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而花1398元購買手機的行為明顯與他的年齡不相適應,且事先未征得其父母的同意。經耐心勸解,商家最終同意退還手機款。

  那么,未成年人瞞著家長擅自購買高價商品,家長發現后到底能否要求退款呢?就此問題,當天下午,記者特意咨詢了河南安易律師事務所律師孫海軍。

  孫律師認為,根據《民法通則》規定,10周歲以下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活動應由法定代理人(家長)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無效。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除了有限能力外,其他民事活動也必須經由法定代理人同意。只有已滿16周歲、有獨立經濟能力的人,才可以進行正常的民事活動。

  “上述事例中,13歲的小軍購買手機雖為自愿行為,但其系未成年人,屬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小軍與手機店構成了消費關系,且金額巨大,已經超過了與他的年齡、智力、能力相適應的民事行為活動范疇。如果他的法定代理人不同意,則該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雙方可根據合同法第47條處理。依據《合同法》第47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孫律師說,作為商家,遇到未成年人前來購物時,應詢問其年齡和身份,引導未成年人正確消費,恪守商業道德,同時也能避免退貨的尷尬。

  (記者 周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