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鄭州日報  

  (記者王譯博)昨日,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市城市管理局、市環境保護局等四部門聯合發文規范入市載貨汽車的管理。其中,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有違法所得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交通秩序綜合治理期間,公安、交通、城管、環保部門將對涉及入市載貨汽車的違法行為依法從嚴處理。

  貨運單位及個人、駕駛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要求,做到高峰禁行、平峰限行、夜間通行(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專用通行證的車輛除外),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規定。

  鼓勵使用純電動載貨汽車從事道路貨物運輸。使用純電動廂式或純電動封閉式載貨汽車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可不受上款有關通告限制。

  在鄭州市登記注冊的載貨汽車,應當以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或單位為單元統一外觀標識。各企業或單位的載貨汽車外觀標識參照統一的外觀標識樣式設計,并融入企業或單位名稱、車輛編號等元素,做到美觀、大方。

  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有違法所得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兩萬元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員駕駛道路運輸經營車輛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貨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機動車違反道路禁行標志指示的,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放且駕駛人不在現場的,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人的,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重型、中型載貨汽車未噴涂放大的牌號的,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運輸活動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對單位處以3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以1萬元罰款。

  在用重型柴油車(總質量超過3500公斤)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5000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