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鄭州日報

     (記者 李娜)飲用水安全狀況信息每季度向社會公開一次;無證排污最高可罰100萬元……昨日,記者從省人大常委會獲悉,省人大常委會就《水污染防治法》執行過程中有什么問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是否完善等方面,公開征求市民意見。

  治水護水作為考評重要依據

  《條例(修訂草案)》規定,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省政府制定考核獎懲辦法,對各省轄市水環境質量目標、水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并作為對省政府有關部門和省轄市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舉報污染水環境違法行為有獎勵

  根據《條例(修訂草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網址等,建立健全水污染舉報處理機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制止和舉報污染水環境違法行為。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加快實施雨污分流改造計劃

  《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縣級以上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與其相配套的城鎮排水管網。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先規劃后建設原則,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舊城改造應當統籌規劃、建設排污管網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

  飲用水安全信息每季度公開一次

  《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監測、檢測、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單位供水和用戶水龍頭出水的水質等飲用水安全狀況。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向社會公開一次飲用水安全狀況信息。

  無證排污最高可罰100萬

  《條例(修訂草案)》規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排污去向超過或者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如果您對《水污染防治法》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以及對《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的修改有任何意見和建議,可反饋至省生態環境廳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舉報電話:0371-12369,電子信箱:hnrdfge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