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河網-大河報·大河財立方
原標題:《違規收取急危病人麻醉費、重復收費等,鄭州三家醫院被處罰》
大河財立方消息 3月9日,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連下發三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鄭州市中醫院、鄭州市第六人民醫院、鄭州市第十人民醫院三家醫院因重復收費、高于政府定價收取麻醉費、超范圍收取急危病人麻醉費等原因被處罰。
鄭州市中醫院被罰16215.60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鄭州市中醫院存在高于政府定價收取麻醉費、擴大收費范圍收取急危病人麻醉費,及重復收取ABO血型鑒定費、Rh血型鑒定費。三項多收價款共計16215.60元。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研究決定,對鄭州市中醫院作出如下處罰決定:沒收違法所得16215.60元;罰款16215.60元。
鄭州市第六人民醫院被罰39298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鄭州市第六人民醫院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存在重復收費、擴大范圍收費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價格違法行為,共計多收價款39298元。
鑒于鄭州市第六人民醫院違法行為在接到檢查結果問題反饋后已改正,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研究決定對其作出如下處罰決定:沒收違法所得39298元;給予違法所得1倍即39298元的罰款。
鄭州市第十人民醫院被罰24173.5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鄭州市第十人民醫院存在變相提高收費標準、高于政府定價收取麻醉費事實。共計多收24173.5元。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研究決定,對鄭州市第十人民醫院作出如下處罰決定:沒收違法所得24173.5元;罰款24173.5元。
下附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
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鄭市監價罰字[2020]5號
當事人:鄭州市中醫院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登記號:41604629-941010211A2101
地址:鄭州市文化宮路65號
根據工作安排,本機關依法于2019年10月23日對你單位予以立案調查。經查證你單位存在以下事實:
(一)重復收取ABO血型鑒定費、Rh血型鑒定費
鄭州市物價局鄭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鄭州市財政局《關于城市公立醫院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的通知》(鄭價費﹝2017﹞12號)附件《鄭州市城市公立醫院醫療服務項目價格》規定:全血、各種紅細胞、粒細胞、手工分離濃縮血小板配血(編碼260200001)含檢查受血者ABO(正反定型)、Rh血型及復查供血者的ABO(正反定型)。而你單位違反上述規定,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對患者收取全血、各種紅細胞、粒細胞、手工分離濃縮血小板配血費的同時,又按9.5元/次的標準收取ABO血型鑒定費282次,按13.3元/次的標準收取Rh血型鑒定費282次,根據國家計委《價格違法多收價款計算辦法》(﹝2001﹞2607號)第四條(十一)項:“重復收費、超出收費范圍收費獲得的全部金額”之規定,共計多收價款6429.60元。
(二)高于政府定價收取麻醉費
《鄭州市城市公立醫院醫療服務項目價格》規定:同時進行兩種麻醉時,主要麻醉按全價收取,輔助麻醉按定價的30%收取。而你單位違反上述規定,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對患者收取主要麻醉的同時,未按照定價的30%收取輔助麻醉費用,按70元/次的標準收取局部浸潤麻醉五次,計多收245元;按115元/次的標準收取基礎麻醉兩次,計多收161元;根據國家計委《價格違法多收價款計算辦法》(﹝2001﹞2607號)第四條(二)項:“(二)高于政府定價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執行價格-政府定價)×數量”之規定,共計多收價款406元。
(三)擴大收費范圍收取急危病人麻醉費
《鄭州市城市公立醫院醫療服務項目價格》規定:急危病人麻醉適用于AsA分級:Ⅳ、Ⅴ,急診手術,小兒(3歲以下)和高齡病人(75歲以上)全身麻醉。而你單位違反上述規定,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對134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患者按70元/次的標準收取急危病人麻醉費9380元。根據國家計委《價格違法多收價款計算辦法》(﹝2001﹞2607號)第四條(十一)項:“重復收費、超出收費范圍收費獲得的全部金額”之規定,共計多收價款9380元。
三項多收價款共計16215.6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財務報表、相關人員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現場筆錄》、《調查詢問筆錄》、一日清單復印件。
本機關于2020年1月2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鄭市監價罰告字〔2019〕27號),告知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單位在規定的期限(三個工作日)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本機關于2020年1月10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責令退款通知書》(鄭市監價退字〔2020〕2號),責令你單位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將消費者多付價款16215.60元退還給消費者。你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未予退還。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之規定;屬于《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二)項“高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和第(六)項“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價格違法行為。
在本次案件調查中,你單位積極配合檢查組的詢問和調查取證工作,并立即改正了違法行為。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由裁量標準《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發改價監﹝2014﹞1223號)第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二)能夠及時改正價格違法行為的”的規定,綜合考慮你單位違法事實、情節和退款情況,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 (六)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范圍收費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之規定,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由裁量標準《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發改價監﹝2014﹞1223號)第十二條:“對《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規定一定幅度范圍的罰款處罰,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以下標準確定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的罰款幅度:(一)《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規定處違法所得5倍數以下罰款的,從輕處罰應當為違法所得的2倍或者1倍以下,一般處罰應當為違法所得的3倍,從重處罰應當為違法所得的4倍或者5倍”之規定,本機關研究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處罰決定:1。沒收違法所得16215.60元;2。罰款16215.60元。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至鄭州市財政局收款專戶(開戶銀行:鄭州銀行營業部,賬號:9230520109033282)。到期不繳納罰沒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本機關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先向鄭州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你單位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再向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2020年1月20日
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鄭市監價罰字[2020]6號
當事人:鄭州市第六人民醫院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號:41604701-341010311A1001
組織機構代碼:41604701-3
地址:鄭州市二七區京廣南路29號
根據工作安排,本機關依法對你單位的醫療服務價格收費執行情況進行了調查,于2019年 9 月20日予以立案。經查證你單位存在以下事實:
你單位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違反了《關于城市公立醫院服務價格改革的通知》(鄭價費〔2017〕12號)規定,存在重復收費、擴大范圍收費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價格違法行為,具體情況如下:
1、重復收費
根據《關于城市公立醫院服務價格改革的通知》(鄭價費〔2017〕12號)規定:重癥監護病人不得收取“引流管護理”費用。你單位在上述期間,違反此規定,對重癥監護病人在同一天按照7元/小時的標準收取了重癥監護費后,又按照9元/日的標準收取了引流管費用,共1053日,合計多收9477元。
2、變相提高收費標準
根據《關于城市公立醫院服務價格改革的通知》(鄭價費〔2017〕12號)規定:“使用特殊吸氧管時,每次氧氣吸入費用減收1元”。你單位在上述期間,對部分住院病人在使用特殊吸氧管時,違反上述規定未減收1元,共9541人次,共計多收9541元。
3、擴大范圍收費
根據《關于城市公立醫院服務價格改革的通知》(鄭價費〔2017〕12號)規定:急診診查費“僅限在急診時收取”。你單位在上述期間,違反此規定,口腔科、婦產科等住院科室按20元/次的標準向住院病人收取了急診診查費,共計1014次,合計多收20280元。
根據《價格違法多收價款計算辦法》第四條第(十一)項:“重復收費、超出收費范圍收費獲得的全部金額”之規定,你單位上述行為共計多收價款39298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涉嫌價格違法的收費項目統計數據截屏資料,證明上述事實的數據統計情況。
2、 檢查登記表、現場筆錄、詢問筆錄,對涉嫌違法收費項目事實的確認。
3、患者一日清單,證明其收費事實。
本機關于2020年1月2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鄭市監價罰告字〔2019〕22號),告知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單位在規定的期限(三個工作日)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中的違法所得,屬于價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責令經營者限期退還。難以查找多付價款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責令公告查找”之規定。本機關于2020年1月7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責令退款通知書》(鄭市監價退字〔2020〕1號),退款期限屆滿你單位未能將多收價款退還給消費者。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之規定;屬于《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六)項“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價格違法行為。
在本次案件調查中,你單位積極配合檢查人員的詢問和調查取證工作,在接到問題反饋后,及時改正了上述收費行為。參照《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第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二)能夠及時改正價格違法行為的”的規定,綜合考慮你單位違法事實和情節,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六)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范圍收費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之規定,參照《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對《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規定一定幅度范圍的罰款處罰,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以下標準確定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的罰款幅度:(一)《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規定處違法所得5倍數以下罰款的,從輕處罰應當為違法所得的2倍或者1倍以下,一般處罰應當為違法所得的3倍,從重處罰應當為違法所得的4倍或者5倍”之規定。
根據你單位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你單位上述行為符合從輕處罰情形,鑒于你單位違法行為在接到檢查結果問題反饋后已改正,不再責令改正。本機關研究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 沒收違法所得39298元;
2。 給予違法所得1倍即39298元的罰款。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共計78596元繳至鄭州市財政局收款專戶(開戶銀行:鄭州銀行營業部,賬號:9230520109033282)。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本機關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先向鄭州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你單位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再向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提出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
2020年1月17日
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鄭市監價罰字[2020]8號
當事人:鄭州市第十人民醫院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登記號:PDY01311541010311A1001
法定代表人:郭磊
聯系地址:鄭州市管城區贛江路56號
根據工作安排,本機關依法于2019年10月24日對你單位予以立案調查。經查證你單位存在以下事實:
(一)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
1、《鄭州市城市公立醫院醫療服務項目價格》規定:清創縫合含麻醉費用。你單位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違反此規定,對患者收取清創縫合費同時又以380元/次的標準收取神經阻滯麻醉費,計收取7人(次),金額2660元;對患者收取清創縫合費同時又以70元/次的標準收取局部浸潤麻醉費,計收取19人(次),金額1330元;對患者收取清創縫合費同時又以20元/次的標準收取門診手術室麻醉費,計收取3人(次),金額60元;對患者收取清創縫合費同時又以8元/次的標準收取門診項目局部麻醉費,計收取23人(次),金額184元;共計多收4234元。
2、《鄭州市城市公立醫院醫療服務項目價格》規定:氧氣吸入包含面罩費用。你單位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違反此規定,對氧氣吸入本該包含的吸氧面罩按31.5元/套的標準向患者收取,計收取73人(次),共計多收2299.5元。
3、你單位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對同一患者以30元/床日的標準重復收取雙人間床位費,計多收取67人(次),金額2010元;對同一患者以18元/床日的標準重復收取三人間床位費,計多收取369人(次),金額6642元;共計多收8652元。
根據《價格違法多收價款計算辦法》第四條第(十一)項“重復收費、超出收費范圍收費獲得的全部金額”之規定,上述共計多收15185.5元。
(二)高于政府定價收取麻醉費
《鄭州市城市公立醫院醫療服務項目價格》規定:同時進行兩種麻醉時,主要麻醉按全價收取,輔助麻醉按定價的30%收取。你單位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對同一患者同時實施兩種麻醉時,以950元/次的標準收取全身麻醉費又以530元/次的標準收取椎管內麻醉費,多收費用371元/次,計收取3人(次),金額1113元;以950元/次的標準收取全身麻醉費又以380元/次的標準收取神經阻滯麻醉費,多收費用266元/次,計收取1人(次),金額266元;以530元/次的標準收取椎管內麻醉費又以70元/次的標準收取急危病人麻醉費,多收費用49元/次,計收取48人(次),金額2352元;以530元/次的標準收取椎管內麻醉費又以380元/次的標準收取神經阻滯麻醉費,多收費用266元/次,計收取3人(次),金額798元;以530元/次的標準收取椎管內麻醉費又以70元/次的標準收取局部浸潤麻醉費,多收費用49元/次,計收取3人(次),金額147元;以380元/次的標準收取神經阻滯麻醉費又以70元/次的標準收取急危病人麻醉費,多收費用49元/次,計收取10人(次),金額490元;以380元/次的標準收取神經阻滯麻醉費又以70元/次的標準收取局部浸潤麻醉費,多收費用49元/次,計收取73人(次),金額3577元;以115元/次的標準收取基礎麻醉費又以70元/次的標準收取急危病人麻醉費,多收費用49元/次,計收取5人(次),金額245元。
根據《價格違法多收價款計算辦法》第四條第(二)項“高于政府定價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執行價格-政府定價)×數量”之規定,上述共計多收8988元。
你單位共計多收24173.5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涉嫌價格違法的收費項目統計數據表格、《現場筆錄》、相關人員的《調查詢問筆錄》等。
本機關于2020年1月3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鄭市監價罰告字〔2019〕23號),告知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單位在規定的期限(三個工作日)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本機關于2020年1月14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責令退款通知書》(鄭市監價退字〔2020〕3號),責令你單位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將消費者多付價款24173.5元退還給消費者。你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未予退還。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之規定;屬于《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二)項 “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和第(六)項“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價格違法行為。
在本次案件調查中,你單位積極配合檢查人員的詢問和調查取證工作,并立即改正了違法行為。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由裁量標準《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第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二)能夠及時改正價格違法行為的”規定,綜合考慮你單位違法事實和情節,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 (六)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范圍收費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規定,參照《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對《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規定一定幅度范圍的罰款處罰,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以下標準確定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的罰款幅度:(一)《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規定處違法所得5倍數以下罰款的,從輕處罰應當為違法所得的2倍或者1倍以下,一般處罰應當為違法所得的3倍,從重處罰應當為違法所得的4倍或者5倍”之規定,本機關研究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沒收違法所得24173.5元;2。罰款24173.5元。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至鄭州市財政局收款專戶(開戶銀行:鄭州銀行營業部,賬號:9230520109033282)。到期不繳納罰沒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本機關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先向鄭州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你單位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再向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2020年1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