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紙“奇葩”紅頭文件將洛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下稱“洛陽市住建局”)推向風口浪尖。這一紅頭文件發文主體“前后矛盾”,存在越權發文及“選擇性警示”之嫌,實質助推了一場一方“被排他”、一方得利的好戲。

  在上海證券報5月6日刊發《誰在“排他”?誰在得利?“奇葩”紅頭文件驚現古都洛陽》一文后,洛陽市住建局于次日在其官網發布“情況說明”。

  首先,洛陽市住建局坦承存在問題:“在實際操作中,工作人員未嚴格履行內部工作制度,存在發文程序不嚴謹不規范的問題。”洛陽市住建局解釋稱,確向相關企業發出預警提醒,要求勘察設計文件要符合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確保工程質量安全,但“并未禁止和限制預制管樁相關產品”。

  洛陽市住建局表示,會深刻反思,汲取教訓,舉一反三,并給出了相應的整改措施。

  不過,對于洛陽市住建局這一“情況說明”,有預制管樁企業負責人表示,目前洛陽當地多個預制管樁類項目仍處于停滯狀態,行業受沖擊極大,并未見實際改善,“當地優化營商環境之路任重道遠。”

  坦承“發文程序不嚴謹不規范”

  5月6日,本報對洛陽市住建局出臺“奇葩”紅頭文件的情況進行報道。在這份名為《關于提高勘察設計文件實用性的通知》的公文中,雖帶著洛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紅頭”,但落款公章單位卻降至洛陽市住建局的一個內設科室。

  除了“前后矛盾”的發文格式,公文中所載“有極個別項目選用預制管樁做為地基處理或樁基礎使用,使勘察設計文件的設計要求無法在施工中實現”的表述,也讓當地預制管樁企業質疑:其做法有些以偏代全,甚至存在“選擇性警示”的嫌疑。

  報道刊發后引發外界廣泛關注。5月7日,洛陽市住建局迅速行動,在其官網發布了“情況說明”。

  在“情況說明”中,洛陽市住建局坦承:該局勘察設計(管理)科于2021年4月8日向部分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下發了前述通知,“但在實際操作中,工作人員未嚴格履行內部工作制度,存在發文程序不嚴謹不規范的問題。”

  其次,針對當地預制管樁行業提出的洛陽市住建局“有意排他”的質疑,該局進一步明確——“并未禁止和限制相關產品。”

  針對工作中暴露出的問題,洛陽市住建局表示,會深刻反思,汲取教訓,舉一反三,并給出了加強公文相關規定的學習培訓、對相關責任人給予嚴厲批評、加強行業監管以及提升服務效能等四條整改措施。

  不良影響何時能止

  不過,對于這份“情況說明”中所述的“并未禁止和限制相關產品”的說法,部分預制管樁企業卻并不認同。

  “雖然洛陽市住建局否認‘限制’或‘禁止’使用預制管樁,但現實中的情況卻截然相反。這紙文件出現后,設計圖中使用預制管樁的項目在洛陽幾近消失,之前施工進度受到影響的項目也仍處于停滯狀態,正常的一個行業遭受重大沖擊。”河南雙建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劉旭峰給記者進行了這樣一個對比:2020年,即使受到了疫情的嚴重影響,河南地區的建設項目大約總計使用了500多萬米的預制管樁,其中,洛陽地區約使用了70多萬米。而今年,洛陽地區至今只使用了約10萬米預制管樁。

  此外,來自河南省內一家預制管樁生產企業的負責人告訴上證報記者,如果有相關數據或明確論證證明預制管樁確實不適用于洛陽的地質條件,“作為企業,我們也會心甘情愿接受洛陽市住建局通知的要求。”

  而對于洛陽市住建局的這份“情況說明”,有預制管樁企業代表提出了新的質疑:

  首先,無論是此前爭議文件中所提到的“極個別項目”,還是如今“情況說明”中提到的“個別項目”,這種說法都過于籠統、含糊。作為利益相關方,預制管樁行業及企業很想知道洛陽的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在巡查中到底走訪了多少項目?且發現某項目預制管樁達不到設計要求的情況,究竟是預制管樁與該項目地質條件不相匹配,還是與當地地質條件不相匹配,是施工隊伍的操作失誤,亦或是其他原因所致?

  其二,在目前已知使用預制管樁且一度出現問題的“洛陽市聯東U谷?洛陽瀍河科技創新谷項目”,目前已更換了施工單位,在繼續保留原預制管樁的基礎上繼續施工后,經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相關指數已經達標。且該項目施工企業稱,在洛陽市住建局發出“爭議文件”之前已將此事反饋給了相關單位。那么,洛陽市住建局勘察設計科負責人為何稱并未見到這份“檢測合格”的最新鑒定報告?

  第三,在“情況說明”中,洛陽市住建局既然已承認存在“發文程序不嚴謹不規范”的問題,為何不公開收回這份已引起廣泛爭議的“紅頭文件”?不良影響何時能止?

  對于上述來自企業的疑問,記者也向洛陽市有關部門進行了轉達、詢問。但截至記者發稿時,尚未得到明確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