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新密公布2024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燃放時間、區域》

  新密市人民政府

  關于加強2024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

  安全管理的通告

  為加強2024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減少大氣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確保春節期間煙花爆竹安全形勢穩定,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等法律法規,經研究,現就進一步做好我市2024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有關工作通告如下:

  一、燃 放 時 間

  (一) 2月2日(臘月二十三)7時至23時;

  (二) 2月9日(除夕)7時至2月10日(正月初 一 )凌晨1時;

  (三) 2月10日(正月初一 )至2月14日(正月初五)每日7時至23時;

  (四)2月24日(正月十五)7時至23時。

  重污染天氣期間和上述規定以外的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燃 放 區 域

  禁止在下列場所及其周邊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一) 國家機關、新聞、教育、科研、醫療、出版等單位,金融、通信、郵政、快遞、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

  (二) 車站(含火車站廣場)、主次干道、過街天橋、橋梁、隧道等交通樞紐地區以及鐵路沿線安全保護區內;

  (三) 賓館、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公共文化設施、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四) 養老機構、幼兒園、學校、兒童福利院;

  (五) 文物保護單位、檔案館、影劇院、博物館、圖書館等公共文化場所;

  (六) 軍事設施保護、物資儲存區;

  (七) 加油(氣)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

  (八) 輸氣(油)管線、輸(變)電及架空電力、通信線路等設施安全保護區;

  (九) 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溫材料的高層建筑,耐火等級較低的建筑物;

  (十) 公園(廣場除外)、綠地、景區、山林、苗圃、草原、濕地、水源保護等重點防火區。

  (十一) 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禁止燃放的其他場所和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及其周邊具體范圍,由有關單位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警示標志。

  不鼓勵在小區內燃放;不得在居民住宅樓道內、陽臺、窗臺、 樓頂等區域燃放或向外拋擲煙花爆竹;如確需在小區內燃放,必須在空曠區域劃定安全燃放點,由所在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統籌,社區、物業等單位預備管理人員、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確保燃放安全。

  旅游景區、其他企業、社會團體等,如有煙花表演意向,必須由專業團隊燃放,在確保所有安全條件下,經公安部門許可后,方可燃放,不得在所在區域內個人燃放和在禁放時間段內燃放。

  三、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

  (一) 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規定的A 級 、B級煙花爆竹產品;

  (二) 摔炮、擦炮等危險性較大,含高敏度的藥物的煙花爆竹;

  (三) 不定向火箭、雙響等燃放時主體升空的煙花爆竹;

  (四) “三無”產品;

  (五) 其他禁止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產品。

  四、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的規定

  燃放時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書正確、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 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筑物、構筑物和人員密集場所投擲;

  (二) 不得對準或指向易燃易爆物品燃放;

  (三) 不得有其他影響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為;

  (四) 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在其監護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導下燃放;

  (五) 嚴禁攜帶煙花爆竹等危險物品乘坐客運班車、公交、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

  五、違規違法行為的處罰

  對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和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新密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2日

  (來源:新密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