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介所:只要他愿意會繼續介紹

  10月22日,記者聯系上這家婚介所,找到了當時接待張東的郭姓工作人員。她介紹,張東成為婚介所的會員之后,就給他排了約,但他不滿意。

  “后來又按照他的要求推薦了一個女性,1969年的,是一個房地產銷售,條件不錯。”郭姓工作人員說,當時跟張東溝通之后,張東也了解了女方的一些情況,表示認可,兩人也約著見了面,交往過一段時間。

  “這種事情本來也是要看感覺,看緣分的,有合適的肯定會跟他聯系。”郭姓工作人員說,只要張東還愿意接受服務,婚介所仍會繼續幫他介紹和安排相親對象。

  庭審

  法院:婚介所并未欺詐

  開庭時,張東提出,婚介所沒有兌現之前的承諾,未對自己服務到滿意為止。

  他認為,婚介所不愿意給自己提供服務,沒有履行誠實信用的合同義務,屬于欺詐行為。他說,交錢之后,自己也去過婚介所,但工作人員叫他不要去,有女方信息就會電話聯系他。

  “當天就給他介紹了4名女性認識,他也陸續見了面。”婚介所的郭姓工作人員表示說,張東要找對象的要求是豐滿型,還要條件好的。“他說過,(女方)條件一般的就不要介紹給他,他看不上。”

  10月21日,此案在長沙市天心區法院一審宣判。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屬于通過口頭形式訂立的服務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法履行。作為被告的某婚介所,在簽訂合同后,給原告張東安排相親對象的行為屬于履行合同的表現,亦表示愿意繼續為張東安排相親對象并服務直至其滿意為止。因此,對張東要求返還婚介費168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其主張被告婚介所欺詐的主張,證據不足,不予采信。

   律師提醒

  湖南睿邦律師事務所劉明律師提醒,在諸如此類的經濟生活中,建議雙方訂立書面的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因為有了明確的合同依據,利于雙方理清責任,才能更好地有效避免發生爭議。(瀟湘晨報 記者劉雙 實習生盛瑩 通訊員劉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