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干教師交流比例至少20%

  為推動全省交流輪崗制度合理推進、有序進行,縣(區)域內學校校長、教師交流原則上在本縣(市、區)公辦學校進行。

  按照相關規定,可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校長、教師校際交流工作,重點推動優秀校長和骨干教師到農村學校、薄弱學校任職任教并發揮示范帶動作用。有鎮區和鄉村學校的縣(市、區),重點推動城鎮學校向鄉村學校交流輪崗;沒有鄉村學校的市轄區,重點推動優質學校向薄弱學校交流輪崗;鄉鎮范圍內,重點推動中心學校向村小學、教學點交流輪崗。

  校長、教師交流,原則上在暑假期間進行,交流人員應于每年秋季開學前安排到位。城鎮學校、優質學校每學年教師交流輪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條件教師總數的10%,其中骨干教師交流輪崗應不低于交流總數的20%。

  評聘高級職稱須有交流支教經歷

  為了從制度上鼓勵優秀校長、教師轉崗交流,我省將逐步建立和完善教師交流激勵機制。

  今后,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在任職和參加各項評優評先活動時,有異校交流工作經歷和業績要作為優先考慮的依據。城鎮中小學教師評聘高級教師職務(職稱)須有一年以上在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任教、支教的經歷。校長、教師交流到異校工作,應保留其在原學校所聘教師專業技術崗位等級;在單位崗位設置方案內,具備中、高級教師職務(職稱)資格未聘任相應職務(職稱)的教師交流到農村學校、薄弱學校,可優先聘任到相應專業技術崗位;對城區學校交流到農村學校任教的教師,交流后在農村學校中、高級崗位任職滿3年的,由縣(市、區)實行統一考核,對其中考核優秀的,可在同一專業技術崗位等級內高聘一級。

  對在農村學校工作滿20年的教師,可優先聘用到相應的專業技術崗位等級。對城鄉之間或跨區域交流的校長、教師,在學校制定內部績效工資分配方案時,給予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