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李娜)2013年12月28日,隨著鄭州軌道交通1號線的試運營,鄭州正式步入了“地鐵時代”,需要一部有關地鐵運營管理、市民乘坐等方面的法規相匹配。今年6月,《鄭州市軌道交通條例》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后,昨日,接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
《條例》出臺的前因后果
2013年年底,鄭州軌道交通一號線試運營,隨后,為了保障1號線的順利運營,市政府配套出臺了《鄭州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但隨著軌道交通各項工作的推進,之前的管理辦法在全面性、可操作性方面已經不能很好適應軌道交通事業快速發展的需求。
“為了適應我市軌道交通事業發展的新形勢,確保軌道交通建設和安全運營,將之前的政府規章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很有必要。”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介紹說。
今年4月,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該《條例(草案)》進行了一審并進行修改。6月,在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審議通過了《鄭州市軌道交通條例》。
建立綜合協調機制
軌道交通管理涉及規劃、建設和運營等多個環節,線長面廣,情況復雜。為此,《條例》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規定:市政府應當加強對軌道交通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軌道交通綜合協調機制;市發改委、市交運委及其他有關部門和沿線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軌道交通管理工作。
軌道建設規劃先行
軌道交通的建設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需要規劃先行。對此《條例》對軌道交通規劃的層次、種類、編制主體和程序做出了明確規定。同時規定在規劃線路兩側劃定規劃控制區,并納入城市黃線管理。
同時,《條例》規定,在確定了軌道交通車站用地范圍時,應當預留換乘樞紐、公共汽(電)車、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公共自行車租賃點、公共廁所等設施用地及緊急疏散用地,使軌道交通與其他交通方式有機銜接。
乘客十種行為要受處罰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條例》在對乘客禁止攜帶的物品中,在原基礎上有所改動:之前《條例》規定不能攜帶自行車乘坐地鐵,目前修改為了“不能折疊的自行車”。
《條例》還規定,乘客有以下十種行為,將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20元~100元罰款。
十種行為包括:吸煙,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包裝物等;躺臥、乞討、賣藝、收撿廢棄物等;踩踏座席、追逐打鬧等;擅自擺攤設點,兜售或者派發物品,散發廣告宣傳品等;涂寫、刻畫,擅自張貼、懸掛物品等;在列車車廂內進食;擅自停放車輛、堆放雜物,滑滑板,騎獨輪車、騎折疊自行車等;在運行的自動扶梯上逆行;擅自拍攝電影、電視劇及廣告宣傳片等;其他影響軌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行為。
地鐵里的那些事兒是該有規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