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河網-大河報

  記者段偉朵通訊員魯維佳

  本報訊別對女人動手,否則可能會為之付出代價。婚后屢次遭遇家暴,結婚已20余年的崔女士忍無可忍向法院起訴離婚。2月24日,記者從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已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準予兩人離婚;針對妻子提出的“不平均”分配財產的要求,法院化身“暖大白”,依照相關法律予以支持。

  事件|家暴常“上演”,妻子離婚不愿意與丈夫“平均分配”財產

  1993年,沈先生經人介紹認識了崔女士,兩人于1995年登記結婚。隨著兒子的出生,雙方生活習慣、觀念等沖突不斷,家庭矛盾也紛至沓來。婚姻存續期間,多次被家暴的崔女士選擇報警,公安部門曾多次出警調解。2011年7月及2013年1月,在雙方父母等人的共同見證下,沈先生為妻子寫下兩份保證書:“保證對她好”。

  然而并沒有什么作用。隨著所在村莊拆遷,兩人再次鬧起矛盾,崔女士向法院提起了離婚,并提出要求丈夫支付5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對于兩人共同購買的房屋及拆遷補償款,崔女士不愿意與丈夫“平均分配”,要求自己得三分之二份額。

  “我同意離婚,日子早就過不下去了。”法庭上,沈先生表示,他不認同“精神損害賠償金”,夫妻倆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一人一半。

  惠濟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因男方對女方實施家庭暴力、對女方不忠是導致兩人離婚的主要原因,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符合《婚姻法》相關規定,應予以支持。判決準予兩人離婚;沈先生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崔女士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崔女士取得兩人共同購買房屋使用及居住權,此外,崔女士獲得兩人居住房屋五分之三份額且享有對應的拆遷收益。

  說法 |因家暴致離婚,分割財產時應當照顧無過錯方

  5000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這個數額如何確定?

  對此,承辦此案的法官介紹說,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綜合因素來確定。

  分割財產照顧女方,法律依據是啥?法官介紹,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夫妻一方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法院應做到“零容忍”,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應當照顧無過錯方外,還應依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積極支持受害方提出的過錯損害賠償要求,保護無過錯方的正當權益。

  法官提醒,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面臨著許多受害者受傳統思想影響、礙于面子或害怕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等因素,遭受家暴后忍氣吞聲,不敢或不愿意拿起法律武器來捍衛自身合法權益。而家庭暴力證據收集又存在時效性,如果耽擱時間過長,就可能導致證據的毀損或滅失,不利事后的權益的保護和救濟。還有一些當事人在家庭暴力后又和好,這些都對家庭暴力的認定及處理造成了一定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