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犸新聞?東方今報記者 王姝/文圖
記者從鄭州市保障性住房中心獲悉,近期,公安機關破獲多起非法人員利用“房管局有熟人能夠為不符合條件的人員辦理公共租賃住房”、“5年后可以購買”等虛假信息為誘餌,收取好處費實施的詐騙案件。為保護群眾合法權益,鄭州市保障性住房中心列舉部分案例和主要詐騙手段,通過新聞媒體向廣大申請家庭進行提示。
聲稱通過“私人關系”辦理公租房,涉嫌違法被刑拘
2019年6月,鄭州市公安局二里崗分局案件偵辦大隊破獲一起利用辦理公租房為由實施詐騙的案件,經查,犯罪嫌疑人許某今年49歲,無正當職業,2016年年初,為了騙取他人錢財,她謊稱自己的弟弟在鄭州市房管局上班,能幫人操作辦理公租房,要求對方支付2萬元至6萬元不等的“好處費”。據許某交代,她家根本就沒有人在鄭州市房管局上班,說謊就是為了讓“他人給自己好處費”。她先后收取了20余人的“好處費”,涉案金額40余萬元。目前,許某已被刑事拘留。
2016年4月,鄭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案件偵辦大隊破獲一起利用辦理公租房實施詐騙的特大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兩名。吳某(男,43歲,鄭州市中原區人)、劉某(女,44歲,鄭州市中原區人)利用很多群眾想辦理公租房的需求,宣揚其二人可以找私人關系,幫助不符合條件的人辦理公租房,但需要數萬元的“人情費”。他們先后詐騙了30多人,詐騙金額達130余萬元。
2019年5月,鄭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治安管理服務大隊四中隊成功偵破一起以辦理公租房名義實施詐騙的案件,抓獲嫌疑人1名,嫌疑人郭某峰(男,36歲,河南省長葛人),已落實案件5起,目前嫌疑人已被刑拘,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2017年,經鄭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案件偵辦大隊偵察,犯罪嫌疑人朱某利于2014-2017年期間,以自已能為他人辦理公租房的名義,騙取受害人29名,共詐騙他人錢款30余萬元。目前檢察機關已對朱某利提起公訴,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當中。
2019年3月5日,正陽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接到市民王某報案稱,于2018年12月8日,被一名叫崔某寶的男子以辦理公租房為由詐騙其26000元錢,因始終沒有等來房子,王某這才頓悟,自己已經上當受騙,于是趕忙報案。接到報案后,刑偵大隊民警對此案展開詳細的調查走訪工作,通過偵查,最終查明崔某寶有重大作案嫌疑。3月6日,民警將崔某寶抓獲到案。經審訊,崔某寶對為他人辦理公租房實施詐騙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崔某寶,男,47歲,正陽縣真陽鎮朝陽觀居民,王某和崔某寶系朋友,去年12月8日,崔某寶在明知無能力幫助王某申請到公租房的情況下,對王某謊稱其認識縣領導,承諾在20天內幫助她申請到君樂寶大道南側的公租房,并收取其26000元手續費走關系,崔拿到錢后揮霍一空。今年以來,王某發現公租房遲遲未到手,多次電話詢問崔某寶,可崔總是閃爍其詞,再三推諉,王某意識到受騙后選擇到公安機關報案。目前,犯罪嫌疑人崔某寶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騙租、承諾轉租為賣,成為行騙主要誘餌
公租房防詐騙案以索取“好處費”、“人情費”為主要手段,騙租、承諾轉租為賣,成為行騙主要誘餌。
鄭州市保障性住房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采取屬地化、常態化申請,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或個人,可隨時到戶籍所在地社區或單位所在轄區住房保障部門咨詢申請,不收取任何費用。社會上非法人員以騙取錢財為目的,不可能為不符合條件的家庭(人員)辦理公共租賃住房。
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批有嚴格規范的認定程序,并對保障資格實施動態審核,不再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將取消保障資格。同時,房源分配堅持“方案公開、房源公開、對象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的原則,并廣泛接受社會監督。不存在托關系走捷徑,提前安排房源情況。
“公租房是配租型保障房,只租不售。”工作人員提醒申請人,要通過正規渠道申請公租房,不要通過中介或他人代辦申請公租房,不要輕信謠言,謹防上當受騙。
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只租不售,騙租后果很嚴重
去年12月29日,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曾發布公共租賃住房消費警示,針對流傳“公租房可以購買”的信息進行駁斥,聲明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只租不售,未出臺購買政策。
相關負責人表示,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進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歸政府所有,不歸個人所有,與保障對象是租賃關系。當保障對象不再符合條件時須騰退所租的住房,目前鄭州市也沒有出臺居住五年可以購買的政策。
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并簽訂續租合同。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承租人,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規定,承租人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以及違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規定的,取消保障資格,記入公共租賃住房誠信檔案,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