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訊(記者 巫曉 通訊員 孫東曉)5月1日上午,記者從魯山縣人民檢察院獲悉,該縣董周鄉原扶貧辦主任馬某以及董周鄉盆爻村原黨支部書記范某、盆爻村村委會原文書崔某和盆爻村村民鄭某以貧困戶名義虛報木耳種植數目,騙取國家扶貧資金共計312000元,其中村民鄭某明知自己不符合領取扶貧款條件,但還要參與其中,騙取扶貧資金64000元。
近日,經魯山縣人民法院判決、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以上4被告人分別犯貪污罪被判處各有期徒刑5年、5年、5年和2年。
據魯山縣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工作人員介紹,2012年,魯山縣扶貧辦將該縣董周鄉盆爻(yao)村地栽黑木耳種植項目確定為國家扶貧項目,規定種植規模達到50戶以上,其中貧困戶每戶種植6000袋以上者,每戶貧困戶均可領取扶貧款4000元。然而在項目審批上報過程中,時任董周鄉扶貧辦主任的馬某和盆爻村原黨支部書記范某、盆爻村村委會原文書崔某為套取國家扶貧資金,在明知盆爻村木耳種植戶沒有達到種植規模要求,部分種植戶不是貧困戶,整體不符合發放扶貧款條件情況下,3人經預謀后,指示木耳種植戶以合伙種植為名,以貧困戶名義虛報木耳種植戶數,共騙取扶貧資金312000元。2014年8月27日,馬某、范某和崔某涉嫌貪污犯罪,被魯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執行逮捕。2014年9月24日,鄭某被魯山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4年11月28日,經魯山縣人民法院決定,鄭某被魯山縣公安局執行逮捕。同日,魯山縣人民檢察院以4被告人犯貪污罪向魯山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4年12月15日,魯山縣法院經審理查明后,以4被告人當庭認罪并積極退贓等理由,決定從輕處罰,并結合案件事實和情節,最終以犯貪污罪分別判處馬某、范某和崔某各有期徒刑5年,鄭某有期徒刑2年。
判決下達后,4被告人以量刑過重和不屬于貪污行為等分別提出上訴。其中鄭某的辯護人還以鄭某是農民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不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應按詐騙罪定罪,且原判量刑過重等,要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今年3月26日,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后認為,范某和崔某身為村委會干部,負責協助人民政府推進木耳扶貧項目管理工作,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解釋的規定中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構成貪污罪的主題;而鄭某雖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但是與國家工作人員共謀,并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騙取國家扶貧款項,其行為符合貪污罪規定。鑒于此,包括馬某在內,4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并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