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起“民告官”案件也夠另類

  立案登記制改革第一天,3名群眾來到惠濟區法院,要告某公安分局“行政不作為”,要求立行政訴訟案件。

  原來,這3名群眾在惠濟區毛莊蔬菜市場蓋有商鋪和住房,2013年被一伙來歷不明的人拆了,3人便向某公安分局報警。警察接警后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但一年過去了,案件遲遲沒有進展,3名群眾認為該公安分局行政不作為。

  惠濟區法院法官根據新頒布的行政訴訟法規定告知3名群眾,公安局的這種行為屬于刑事司法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但3名群眾以立案登記制為由,堅持要求法院立案。

  而中原區法院6月8日也遇到了一起另類的“民告官”案件,李先生狀告工商局未按照法定期限對其答復。李先生稱,他多次向該工商局舉報某企業存在虛假注冊,造成其本人重大損失,要求工商局立案調查。然而該工商局在收到其書面舉報信后,未按照法定期限進行答復,遂其要求法院判令該工商局超期答復行為違法。

  從李先生提交的材料看出,該工商局答復文件的用章為其單位信訪專用章,在審查過程中有觀點認為既然是信訪事項,就不應作為行政訴訟立案。但多數人觀點認為虛假注冊的查處應當是工商部門的法定職責,所以原告起訴,應當立案。中原區法院經審查,于收到訴狀之日起第五日決定立案,并辦理了立案手續。

  回應

  立案階段并不是所有濫用訴權案都可發現

  據惠濟區法院法官介紹,他們立案登記時,發現一起明顯是濫用訴權案。該案是某公司為單位員工購置了手機和電話卡,但職工隨后辭職,把電話過戶到自己名下,該公司負責人便到惠濟區法院遞交訴狀要告該員工。然而該員工家不在惠濟區,公司也明知此事,但仍堅持來惠濟區法院要求立案。

  據法官介紹,這是一起一般的物權保護案件,此類案件應適用被告住所地,也就是去被告住所地法院立案,可原告堅稱公司在惠濟區,侵權行為地也在惠濟區,就應該來惠濟區法院,還表示如果惠濟區法院不立案,必須給他們出具書面文書。

  據介紹,因立案階段審查要求沒有之前的仔細,案件是不是重復起訴、濫用訴權,立案登記時都不好認定,只有到審查階段才可發現。

  措施

  濫用訴權將嚴懲

  立案登記制雖化解了“立案難”,但也帶來了濫用訴權等新問題。最高院立案庭副庭長甘雯此前公開表示,要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的懲治力度。

  有媒體報道,北京四中院建立了濫訴人員清單,“凡列入該清單的人員,如果其提起訴訟,將面臨更嚴格的立案審查”。而據鄭州中院法官介紹,為從源頭上杜絕這類案件進入法院,鄭州市兩級法院也會嚴格遵照最高院的指示,“如果在立案階段沒有發現存在虛假訴訟等情況的,那么庭審中加強對證據的審查,積極采取依職權調查取證,必要時追加相關利害關系人參加訴訟”。凡是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有虛假訴訟的情況,就依照民訴法的規定進行相應制裁。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服務

  兩級法院便民舉措多

  為極大地方便當事人立案,鄭州中院設置了訴訟引導臺。立案大廳新增7名工作人員,配備了叫號分流機、自動查詢設備,充電設備等便民設施,還正在建立完善的“一站式”訴訟服務平臺、案件受理短信信息平臺、12368電話熱線案件查詢系統等,實現咨詢服務,遠程立案;金水區人民法院則增加了兩個立案窗口和6名司法輔助人員;二七區法院建立網絡、電話、現場、信箱“四位一體”立案登記系統,方便群眾多種方式立案;高新區法院、新鄭法院、新密法院也都在立案大廳新增了叫號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