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時,李女士認為,當初簽訂離婚協議時不存在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情形。李女士說,她是為了使女兒日后的生活和學習在經濟上有保障,才與趙先生協商將房產歸女兒所有,李女士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是作出了讓步的,離婚協議是一個整體,權利義務對等,如果只考慮趙先生的權利而撤銷離婚協議的贈與條款,無法體現法律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原則,要求駁回趙先生的訴訟請求。

  今年3月,越秀區法院作出判決,撤銷了趙先生贈與給女兒的房產產權份額。趙先生、李女士和小趙均不服一審判決,分別向廣州中院提出上訴。

  法官說法:

  離婚協議不同于單純的財產贈與

  日前,廣州中院對該案作出改判,駁回了趙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是趙先生能否撤銷其與李女士達成的《離婚協議書》中將共有房產贈與女兒小趙的條款。

  主審該案的廣州中院少年庭法官鐘淑敏認為,趙先生與李女士的《離婚協議書》是為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以及離婚后處理子女撫養、夫妻共同財產和債權債務問題而訂立,是基于婚姻家庭的身份關系所訂立的協議,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對房屋所作的財產處理,與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等條款構成離婚協議的整體,密不可分。關于房屋歸子女所有的約定依附于雙方婚姻關系的解除,帶有身份關系性質,不同于單純的財產贈與。

  因此,根據法律規定,趙先生請求撤銷《離婚協議書》所涉及的贈與條款,不適用《合同法》的規定,而應適用《民法通則》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鐘淑敏法官說,《離婚協議書》是趙先生與李女士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時所簽訂,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自覺按協議履行。趙先生稱李女士拒絕讓其探望女兒,也不讓女兒見爺爺奶奶,該理由不是撤銷離婚協議的法定條件,趙先生也未能舉證證實訂立《離婚協議書》時對方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因此,趙先生請求撤銷贈與條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對其訴訟請求法院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