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河網-大河報

  本報平頂山訊(記者 陳亞洲 通訊員 閆發)張某與楊某系河南質量工程職業學院(簡稱質量學院)在校大二學生。2014年5月13日14時許,二人因瑣事在宿舍內引起糾紛,楊某趁張某不備,用木棍將張某頭部打傷出血。張某在同學陪同下到平頂山市第二人民醫院進行治療。校方輔導老師魏某在接到學生電話后,趕到學校,將楊某叫到辦公室詢問情況后,便電話通知其父親到校處理此事,而后將楊某一人留到辦公室,自己去班級查課。在此期間,楊某跑出校外購買一把水果刀后趕到醫院住院部張某住院床位處。經在場同學勸阻無效,楊某持刀朝張某身上猛扎。張某倒地后,楊某又朝其胸部、上肢等部位連扎數刀,致張某被刺破左肺,引起失血性休克合并血氣胸,經搶救無效死亡。

  在同學們勸阻楊某行兇過程中,醫院工作人員被驚動,但醫院未及時采取有效的干預和制止措施。現楊某已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正在監獄服刑。張某的父母提起訴訟,要求楊某、校方及醫院三方對其進行賠償。

  事發后,質量學院已協商給付張某父母6萬元生活補助費。法院綜合認定張某父母受損害賠償數額為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02231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依法予以保護。侵害公民上述權利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楊某在校園因生活瑣事,故意非法侵害張某的生命權,除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被告質量學院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致使本校學生在宿舍內發生打架暴力事件。同時,未及時采取有效的教育和處置措施,既不委派教職工人員將傷者送往醫院救治,也未將楊某傳喚到校保衛處或移交公安機關進行控制和接受調查,致使楊某有機會再次行兇,并造成被害人張某被害身亡的嚴重后果,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第二人民醫院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在患者接受醫療服務時,未盡到應有的安全保衛義務,在被告楊某實施暴力傷害過程中,沒有任何醫療服務人員和安保人員出面進行制止和阻攔,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民事責任。綜合三被告的過錯程度及法律義務,法院酌定被告質量學院對二原告的損失在楊某不能賠償的范圍內承擔30%的補充賠償責任;被告第二人民醫院承擔10%的補充賠償責任。

  法院遂判決被告楊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父母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602231元。被告質量學院對本判決第一項承擔30%的補充賠償責任即補充賠償180669.30元(已支付的6萬元在執行時扣除)。被告平頂山市第二人民醫院對第一項判決承擔10%的補充賠償責任即補充賠償60223.1元。駁回原告張某父母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