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河網-大河報
離婚后發現自己懷有身孕,在沒有告知前夫的情況下,王女士將孩子生下后送養。之后,思女心切的她訴至法院想要回女兒。孩子養父母的收養是否可以繼續有效?王女士是否可以要回孩子?
身邊的事兒
王女士因與丈夫顧某婚后感情不和而協議離婚。離婚后,王女士發現自己有了身孕。2006年1月,王女士不顧家人的反對,生下了女兒豆豆(化名),并將此事隱瞞于豆豆的生父顧某。
后來,由于王女士經濟能力較差,無法較好地撫養孩子,就想到把豆豆送養。王女士的好友李某得知她的這一想法后,就將結婚多年一直沒有生育的黃某和譚某夫婦倆介紹給了王女士。2006年4月,王女士未經前夫顧某的同意,與黃某夫婦簽署了送養女兒協議,并收取黃某夫婦營養費1萬元。黃某和譚某收養豆豆后,給孩子另外取名,并在焦作市公安局太行派出所登記入戶,但未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有關收養手續。
隨著時間流逝,王女士思女心切,便向黃某和譚某提出了歸還女兒的要求。黃某和譚某認為,當初雙方已經簽訂了收養協議,并且出于對孩子身心健康的考慮,豆豆應當繼續由自己撫養。王女士以與黃某夫婦與豆豆之間的收養關系無效為由訴至焦作市山陽區人民法院。王女士的前夫顧某知道真相后,認為王女士當初欺騙自己,私自將孩子送養,便作為第三人,要求王女士將孩子還給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