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下午,記者隨同劉女士再次尋找幼兒園討要說法,但依舊被拒之門外,其門衛告知,幼兒園園長已經外出,并沒有聯系方式,也不知何時回來,孩子班級老師也不在,隨后便不再理會。
隨后,記者又撥打幼兒園李常副院長的電話,卻一直無法接通,劉女士說:“上午等了幾個鐘頭,李院長很不耐煩說要不就簽個協議,等十幾年后孩子大了要整形的時候再來找他,不然就走法律程序吧?!?/p>

隨后,記者就此事咨詢了專業律師,根據國家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除此之外,《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