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息縣人民檢察院

  洞房花燭夜是人生幸事之一。然而,一準新郎卻在婚禮的前一天晚上因尋釁滋事被公安機關帶走了。那到底發生了什么呢?

  2018年10月13日夜晚11點,準新郎熊某剛約著幾個朋友到KTV唱歌。聚會結束之后,他們已經酒意濃濃,走出KTV時,看到門口幾個正在聊天的青年男女,雙方因言語不和發生爭執,繼而互相毆打,致使雙方都有人受傷。

  2019年1月18日,息縣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這起尋釁滋事案中,熊某剛的母親找到辦案檢察官,她說:“你看能不能把我的兒子放出來,婚都沒結成,俺媳婦都準備走了。”但是法律是無情的,任何人在法律面前沒有特權,辦案檢察官經過審查案件事實,認為熊某剛不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

  辦案檢察官提醒

  年關將至,大家在各種聚會的時候,喝酒要量力而行,適可而止,切莫貪杯;遇事應三思而后行,切勿沖動,理性處理。祝愿大家2019過個團圓年!

  刑法解釋: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定義、量刑]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