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鄭州晚報

  原標題:《省高院通報全省法院破產審判10起典型案例 看看都有啥?》

  河南省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2018~2020年河南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情況,發布10起近3年全省法院破產審判典型案例。

  此次發布的10起典型案例中,既有通過破產重整、和解程序成功拯救企業,提高了債權人清償率的典型案例;也有通過破產清算程序使落后企業有序退出,釋放閑置資源的代表性案件;還有通過向前延伸審判職能,在司法程序外幫助企業重獲新生的創新性成功案例。

  案例一:河南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預留共益債,為建筑企業重整闖出新路

  河南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前身是1953年成立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建筑工程局,后改組為河南省建設總公司,2008年改制為河南省建設集團,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等,是河南省唯一一家省管國有建筑企業。近年來,建設集團因自身發展遲緩、業務模式落后等原因,發生危機后無法自救。后建設集團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鄭州中院)申請破產重整,鄭州中院于2019年7月31日裁定受理。

  2019年8月7日,建設集團管理人申請許可建設集團繼續營業,鄭州中院于2019年9月2日決定準許建設集團在管理人的監督下,由中國平煤神馬集團河南建設集團托管工作組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2020年7月21日,鄭州中院裁定批準建設集團重整計劃,終止重整程序。

  建設集團進入重整程序后,仍有大量掛靠施工的在建工程項目,涉及建設方、承包方、分包方、實際施工人、供應商、農民工、購房戶等眾多利益群體,如果簡單適用破產法禁止對債權人個別清償的規定,必然導致項目停工,將會導致資源的極大浪費,并有可能影響社會穩定大局。

  為此,鄭州中院指導管理人創設預留共益債模式,實際施工人對重整前已支付到建設集團賬戶內的掛靠工程款享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重整期間的掛靠工程款屬于共益債務,以破產財產隨時清償,成功解決了重整期間掛靠項目工程款支付問題,保障了實際施工人利益,降低了未來在建工程因不能及時支付工程款帶來的法律風險,實現了在建工程平穩運轉。

  此外,為了提高普通債權的清償率,設計了短期一次性清償(清償率低)和長期留債清償(清償率高)兩種不同的清償方案,并賦予債權人選擇權,滿足債權人不同清償需求,最大限度保護債權人合法利益。審理期間,合議庭多次聯合省政府國資委共同召開管理人、托管組、建設集團、法律服務團隊、審計服務團隊、評估服務團隊聯合會議,強化“府院企”三方聯動,日事日結,無縫連接,及時高效解決了遇到的各種問題困難。

  案例二:河南新飛電器有限公司等三家企業合并重整案

  出售式重整成功,助力企業快速復蘇

  河南新飛電器有限公司、河南新飛家電有限公司以及河南新飛制冷器具有限公司是全國家電行業的知名企業,曾位列中國工業企業500強,市場占有率曾高達20%。隨著家電行業競爭加劇,新飛公司未能順應市場需求,陷入經營困境。2017年10月底,新飛公司向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破產重整申請。

  審理中經調查發現,新飛公司已持續經營33年,三家企業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現象,為公平保護各方利益,降低社會矛盾發生風險,新鄉中院根據審計結果于2018年1月4日裁定合并重整。

  針對新飛公司的上下游合作企業眾多,且該部分債權人對新飛公司依附性強、債權金額小的特點,管理人在制訂重整計劃草案時,充分考慮了小額債權人與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平衡,設置小額債權組,提高清償率,該部分小額債權人的人數約400余人,占到債權人總人數的近一半,且大多數為新飛公司上下游供貨商和經銷商,該部分債權人得到較高清償,障了新飛公司復產后企業供應鏈、銷售鏈的完整,為快速復蘇打下良好基礎。

  在通過常規方式招募重整投資人受挫后,又迅速調整重整思路,根據意向投資人的需求,創新運用“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以股權網絡拍賣形式引入重整投資人”的模式,對戰略性核心資產進行重整,對其他低效資產剝離清算。重整計劃執行期間,2018年6月28日,安徽康佳電器科技有限公司通過公開競拍的方式被確認為投資人。2018年8月28日,新飛公司正式復工;2019年2月21日,新飛公司重整計劃執行完畢。

  案例三:蓮花健康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高效審結上市公司重整案件,最大限度維護債權人和數萬名投資者權益。

  案例四:新伍中洛陽置業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靈活設計重整計劃草案,引導債權人作出理性選擇,促成企業重整成功。

  案例五:河南瑞邦置業集團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案例特點:以預重整方式挽救房地產企業,探出“問題樓盤”處置新路徑。

  案例六:新鄉市黃河精細化工有限公司庭外重組案

  向前延伸司法職能,庭外重組實現債權100%清償。

  案例七:河南金地寶生態肥業有限公司南樂縣金地寶種植專業合作社破產清算轉和解案

  “執轉破”案件成功和解,實現債權人與企業雙贏效果。

  案例八:焦作市全星鈣業有限責任公司破產重整轉和解案

  靈活運用破產和解制度解紛救危,服務“六穩”“六保”中心工作。

  案例九:平頂山煤礦機械有限責任公司破產清算案

  府院聯動妥善安置職工,推動國有“僵尸企業”依法有序出清。

  案例十:豫西新華水利水電投資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母公司破產、子公司不破產,破產不停產;充分實現對外股權投資價值,普通債權得到高比例清償。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秦權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