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映象網-東方今報

  【嚴格】 非法帶鞭炮也將被罰款

  《意見稿》規定,在禁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區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除了燃放煙花爆竹外,禁放區域內也禁止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和儲存。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依法經公安機關許可,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與《條例》相比,《意見稿》增加了對于攜帶、郵寄煙花爆竹行為的罰則:郵寄煙花爆竹或者在托運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行為,由市、區公安機關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新點】 禁放要靠“網格化”

  《意見稿》將查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責任給了公安機關。事實上,此前鄭州市“禁放”的年代,民警也是查處責任主體,但由于“現行”難抓、燃放人數多等因素,查處的效果并不理想。

  鄭州市民李女士就表示,政府出臺了禁放的規定,但如果查處效果跟不上,禁放規定也就只能是一紙空文。

  也許是考慮到了市民的擔心,《意見稿》專門列入了“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納入網格化管理”的內容,要求禁放區域內的區人民政府和管理委員會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教育、引導和督促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遵守禁放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物業服務企業、社區網格員,應當做好本單位、本轄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工作。

  鄭州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還應當建立并落實以上單位、社區網格員履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職責的責任制及考核問責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