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酒吧噪聲污染超標被判侵權賠償

  2008年3月11日,原告管城區商城路231號某酒店分公司開業,經營場所在該樓的4~6層。2009年2月18日,被告劉某的鄭州市管城區酒吧開業,經營場所在該樓的1~2層,其和原告同屬一棟樓,酒吧營業時間是每天晚上10點至次日凌晨。

  據酒店負責人介紹,酒吧的音量超過國家規定的社會生活環境噪音的標準,導致住處住宿的客人無法入睡而退房,給他們造成經濟損失,并間接影響酒店的品牌美譽。

  管城區法院認為,經鄭州市環境保護監測中心站監測,酒吧社會噪音的排放限值已超過規定的二類區域夜間最高限值35dB。酒吧營業造成了噪聲污染,已構成噪聲侵權。

  判決酒吧采取有效、可靠的隔音降噪措施,并嚴格控制低音設備的音量,使原告客房內的噪聲達到規定的標準;同時,對于因被告的酒吧噪音導致原告處13位客人退房產生的經營損失1664元,由被告承擔。

  提醒

  發現身邊有施工、拆遷等噪聲污染可維權

  市中院新聞發言人郭曉堃說,社會生活中發生的噪聲污染,嚴重侵害人們安寧生活、工作的權利。“今天發布案例涉及的酒吧屬于娛樂場所,設立在商業、居住的混合區,其營業期間產生的噪音嚴重干擾原告住宿處客人的正常休息,應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郭曉堃提醒說,若身邊有施工、拆遷、裝修等引起的噪聲污染超標的情況,“市民可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到法院來告他們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