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網站

  2018年11月30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河南省三門峽市原市委書記趙海燕受賄案,對被告人趙海燕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扣押在案的涉案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其余涉案贓款繼續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趙海燕先后利用擔任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三門峽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三門峽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產權移交、生產經營、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025.996萬元。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海燕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具有索賄情節,應依法懲處。鑒于趙海燕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已退繳部分贓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