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嵩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郭海波等8人惡勢力犯罪集團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一案,并當庭宣判,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郭海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對其他7名被告人分別判處六個月至六年有期徒刑。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自2017年以來,被告人郭海波、張陽光(在逃)、萬正超、董玉昭、師基元等人經(jīng)常糾集在一起,隨意毆打他人;充當?shù)叵鲁鼍牐迨置耖g糾紛;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暴力討債、非法拘禁他人;以討債為由,采用滋擾、糾纏等方式索取他人財物,形成了以郭海波、張陽光為首要分子,萬正超、董玉昭、師基元為重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多次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在法庭調(diào)查中,控辯雙方圍繞犯罪具體事實進行了舉證、質(zhì)證;在法庭辯論中,控辯雙方對案件的事實、證據(jù)、法律適用及量刑等充分發(fā)表了辯論意見;各被告人向法庭做了最后陳述。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惡勢力犯罪集團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分別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等法律規(guī)定,依法對郭海波等惡勢力犯罪集團作出六年零六個月至六個月有期徒刑的判決。 

  嵩縣掃黑除惡辦公室、各鄉(xiāng)鎮(zhèn)政法部門、派出所、電視臺、司法局等相關(guān)人員及被告人家屬參加了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