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河網-大河報·大河財立方
原標題:《河南商貿集團原董事長獲刑15年,騙貸致5家銀行損失4.22億元》

大河報·大河財立方記者 陶紀燕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河南商貿集團有限公司和孫哲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受賄、挪用公款一審刑事判決書。河南商貿集團有限公司因犯騙取貸款罪被判處罰金100萬元,河南商貿集團原董事長兼黨委書記(副廳級)孫哲因騙取貸款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獲刑15年。
經查明,2018年8月1日,河南商貿集團進入破產清算。
判決書顯示,2013年以來,河南商貿集團因經營不善,導致企業嚴重虧損,為解決資金危機,河南商貿集團大量從民間拆借資金,為了償還拆借的民間資金和高額利息,孫哲伙同趙紅燕、張某1、韓某1、劉某1、尹某(五人另案處理)等人,采取篡改河南商貿集團財務報表和年度審計報告,偽造擔保單位河南陽光油脂集團有限公司及河南陽光國際貿易公司印章和擔保資料,編造虛假的購銷合同等手段,騙取五家銀行貸款共計14.07億元,截至案發已造成經濟損失4.22億元。
經查,河南商貿集團犯騙取貸款罪,判處罰金100萬元。孫哲作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應承擔騙取貸款罪的刑事責任;同時,孫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65萬元,挪用公款780萬元,其行為又已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罪。
經汝南縣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判決孫哲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4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24萬元。被告人孫哲受賄所得贓款265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同時,責令孫哲退出挪用的公款235萬元返還河南商貿集團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