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依法嚴懲黑惡勢力和“保護傘”犯罪!河南高院發布四起掃黑除惡典型案例》
映象網訊(記者 王韶卿 文/圖)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河南全省法院嚴格按照中央要求,聚焦重點地區、重點行業和重點領域,把打擊鋒芒始終對準群眾反映最強烈、最深惡痛絕的各類黑惡勢力違法犯罪,堅持既“打早打小”又“打準打實”,依法嚴懲黑惡勢力和“保護傘”犯罪。12月30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了一年來全省法院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情況,并發布了近期作出終審裁判的四個典型案件。

被告人李含富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1995年10月,被告人李含富擔任鶴壁市山城區小莊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以來,以小莊村基層組織為平臺,以家族企業為依托,拉攏村民,糾集家族成員、企業員工、社會閑散人員,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了以李含富為組織、領導者,李含貴、李學峰等7名被告人為骨干成員,李剛明等13名被告人為積極參加者,李磐等23名被告人為其他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犯罪組織非法把持小莊村基層黨組織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長達二十余年,并利用該便利條件,獨攬該村廉租房建設、村內道路修建等多項工程,通過低價承包集體土地建設門面房對外出租等方式獲取經濟利益。同時,通過阻工等暴力及軟暴力手段,強攬工程,違法收取“攤位費”。所獲經濟利益主要用于支持組織的發展壯大。該組織還通過行賄等方式拉攏、腐蝕部分國家工作人員,為其發展壯大尋求保護。
1999年以來,該組織在小莊村及周邊地區,采取暴力或軟暴力手段,有組織的實施尋釁滋事、強迫交易、聚眾斗毆、敲詐勒索、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放火等違法犯罪活動40余起,造成1人重傷、2人輕傷、6人輕微傷。多名被害人被打后不敢住院、不敢報警,不敢舉報、控告,有的甚至被迫遠走他鄉,嚴重破壞了當地群眾的生產生活秩序。
法院生效判決認定被告人李含富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等12項罪名,數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七百六十萬元。其余被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43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的刑罰。
典型意義:李含富等人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有組織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成員人數眾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組織結構較為穩定,分工較為明確。該犯罪組織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采取向組織成員發放工資、支付醫療費、提供逃避公安機關打擊所需的費用、為組織成員家屬提供幫助等形式支持該犯罪組織活動,通過行賄等方式拉攏、腐蝕部分國家工作人員,為其發展壯大尋求保護。該犯罪組織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在小莊村及周邊建筑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的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法院在審理該案過程中,重視加強涉案財產的處置和執行工作,堅持“打財斷血”,鏟除黑惡勢力經濟基礎,防止其死灰復燃。共依法處置涉案財產約5.5億元,為多名被害群眾挽回了經濟損失,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被告人海振華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被告人海振華于1997年通過賄選成為沈丘縣槐店回族鎮海樓行政村黨支部書記。2009年以來,海振華以家族關系為基礎,以血緣、親屬、姻親關系為紐帶,逐漸形成了以海振華為組織、領導者,倪士華、海紀忠為骨干成員,海國勝、李丹丹等為積極參加者,海龍、馬占云等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為達到壟斷當地建筑材料市場的目的,通過采用暴力手段或以暴力相威脅等方式,有組織地對當地小區建筑商、同村村民和外地送料商實施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共實施犯罪行為33起,強迫交易數額1000余萬元,敲詐勒索金額380余萬元,非法轉讓土地獲利316萬余元,偷逃國家稅收476萬余元。此外,該組織還利用人數眾多的優勢,通過暴力或暴力相威脅的手段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長期欺壓百姓、橫行鄉里,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和生活秩序。
法院生效判決認定被告人海振華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妨害公務罪、職務侵占罪、非法買賣土地使用權罪,數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被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21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三年至一年零十個月不等的刑罰。
典型意義:本案系典型的把持基層政權,并以基層組織政權為依托,為非作惡,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海振華等人采取賄賂、暴力、欺騙、威脅等手段把持基層政權,公然對抗公權力,嚴重擾亂了當地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工作秩序和政治生態,破壞了基層政權的建設和發展,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通過從嚴懲處此類犯罪,有利于沉重打擊農村黑惡勢力,對于充分保障農民自治權,凈化基層政權,恢復基層組織健康的政治生態具有積極意義。
被告人曹金建等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2015年以來,被告人曹金建任周口市富甲綠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副經理、經理期間,為達到其壟斷鄲城縣境內加氣塊磚市場,攫取巨額利潤的目的,伙同副經理韓俊峰、汽車隊長倪文杰、李學昌等人,組織公司車隊人員多次對前往鄲城縣送加氣塊磚的外地車輛進行打砸,并威脅送磚人員不能再來鄲城縣銷售加氣塊磚。逐漸形成了以曹金建、倪文杰為首要分子,以韓俊峰、曹參軍、曹俊超為重要成員、以曹俊良、李學昌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2015至2016年間,該集團共實施尋釁滋事犯罪16起,強迫交易犯罪4起,嚴重破壞了加氣塊磚在鄲城境內的銷售、經營、競爭的正常市場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生效裁判認定被告人曹金建構成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數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其余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罰。
典型意義:與普通惡勢力相比,惡勢力犯罪集團組織性更強,危害性更大,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雛形,也是專項斗爭打擊的重點。本案中,被告人曹金建等人形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相對固定,在鄲城縣多次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嚴重擾亂了鄲城縣加氣塊磚的銷售、經營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對曹金建等人數罪并罰,判處重刑,體現了對此類犯罪的高壓嚴懲。
被告人王全福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被告人王全福,安陽縣公安局原副局長。2011年6月20日,安陽縣公安局對王擁鋒涉嫌尋釁滋事一案立案偵查。王擁鋒投案后,被告人王全福違規將其強制措施變更為監視居住,后又收受王擁鋒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為其做虛假精神病鑒定后以王擁鋒無刑事責任能力為由撤銷該案件。2016年11月23日,安陽市公安局北關分局對王擁鋒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立案偵查,后王擁鋒潛逃。王全福收受王擁鋒妻子5萬元,并表示將在案件處理上提供幫助。2017年3月,安陽市公安局召開打黑除惡工作推進會和異地用警偵辦涉黑線索會議,時任安陽縣公安局副局長的王全福參加該會議,得知王擁鋒涉嫌非法拘禁案作為涉黑案件線索交由文峰分局偵辦后,即用王擁鋒事先給其預留的備用手機號與潛逃在外的王擁鋒取得聯系,向其透漏案件偵辦相關信息,并讓王擁鋒進行躲避。直至2017年6月15日,王擁鋒才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后,王擁鋒被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王全福還犯有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
法院生效判決認定被告人王全福犯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徇私枉法罪,數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25萬元。
典型意義:黑惡勢力之所以能夠長期盤踞一方,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大多與腐敗問題相互交織,背后往往有一個或多個“保護傘”。堅持“打傘破網”,深挖黑惡勢力背后的保護傘,是徹底鏟除黑惡勢力滋生土壤的關鍵。專項斗爭開展以來,全省法院始終把握“打傘破網”的主攻方向,嚴厲懲處公職人員充當黑惡勢力關系網、保護傘犯罪,準確適用法律,堅決貫徹“深挖根治”要求,確保“掃黑”“反腐”同步推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