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鄭州最嚴“禁煙令”來了!罰額提高40倍!》
“檢查員對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五元罰款。”22年前施行的《鄭州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條例》,終于修訂!
新施行的《條例》規定:“對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區域吸煙的個人,由市、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可以處五十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
8月5日起,《鄭州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正案正式施行,新版《條例》做了哪些修訂?個人若發現違法吸煙行為怎么投訴舉報?針對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近日,鄭州市衛健委(愛衛辦)相關負責人就有關內容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一問:為什么要修訂《條例》?
答:《條例》自1998年9月1日開始實施,至今已22年,其中禁煙區域范圍、執法主體、處罰額度等相關內容已不適應形勢發展和法律法規要求,不能滿足保護人民免受煙草煙霧危害的目的。此次修訂將對控制鄭州市公共場所二手煙暴露,提升公共場所控煙管理水平起到積極作用,對全國及全省的控煙工作起到示范和促進作用。
二問:《條例》規定室內禁止吸煙的場所有哪些?
答:新版《條例》規定:鄭州市市區的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規定,“室內”(或“封閉的”)區域包括有頂部遮蔽或一處或多處墻壁或側面環繞的任何空間,而不論頂部、墻壁或側面使用了何種物料,也不論該結構是永久的還是臨時的。公共場所應涵蓋公眾可以進入的所有場所,或供集體使用的場所,無論其所有權或進入權。工作場所是指公眾在其就業或工作期間使用的任何場所。公共交通是指用于運載公眾以換取報酬或商業利益的任何車輛。
三問:《條例》規定室外禁止吸煙的場所有哪些?
答:新版《條例》規定,室外區域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有:(一)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教育培訓機構等主要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學、活動、服務的場所;(二)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學校、培訓機構的室外教學區域;(三)婦幼保健院、兒童醫院等主要為婦女、兒童提供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四)體育健身場館、演出場所的室外觀眾座席和比賽、健身、演出區域;(五)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的需要,劃定臨時性禁止吸煙的室外區域。
四問: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答:新版《條例》規定: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建立健全禁止吸煙的管理責任制度;(二)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志,不得擺放煙具;(三)禁止在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此項公共場所不包括商場);(四)做好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和吸煙有害健康的宣傳教育工作。
五問: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公民或個人可以享受哪些權利?
答:新版《條例》規定:“公民有權制止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吸煙者吸煙。公民有權要求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并有權向市、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發現吸煙行為的,可以行使下列權利:勸阻吸煙者停止吸煙;要求該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勸阻吸煙者停止吸煙;撥打鄭州市12320衛生健康熱線投訴舉報。

六問:市政府有關部門或機構在禁煙工作中的職責是什么?
答: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的禁止吸煙工作,引導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社會監督,開展禁止吸煙工作的宣傳教育活動。
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禁止吸煙工作,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禁止吸煙工作。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應當設立檢查員。檢查員由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并配發檢查證件。
教育、文化、衛生、新聞、廣播電視(新聞宣傳部門)等部門應當開展吸煙有害健康和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
七問:《條例》對禁止未成年人吸煙作了哪些規定?
答:新版《條例》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經營者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對不能出示身份證件的,不得向其銷售煙草制品。經營者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設置吸煙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的標識”。
八問:《條例》對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和違法當事人如何處罰?
答:新版《條例》規定:市、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對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違反《條例》第七條,造成該公共場所多次發生吸煙行為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區域吸煙的個人,由市、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可以處五十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公共場所吸煙的違法行為,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權依法行使處罰權。
九問:《條例》對拒絕、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如何處罰?
答:新版《條例》規定:拒絕、阻礙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檢查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問:《條例》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是如何規定的?
答:新版《條例》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