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李紅汛
核心提示|平頂山市民鄭先生被交警兩次貼條,他到交警大隊陳述和申辯后,收到兩份《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由于弄不清楚處罰決定書上引用的法律條款,鄭先生翻法律條文查找,卻發現交警引用的法律條文與他違法事實不一致,遂將平頂山市建設路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隊告上法庭。
5月27日,剛剛結束法院庭審等結果的鄭先生告訴大河報記者:“執法者應該規范執法,不能糊弄老百姓。打這場官司就是請執法者明白,規范執法才能服眾。”
1兩次被貼條,市民細查法律條文發現4個問題
交警執法適用法條錯誤、處罰地址不對、未出示證件、頂格處罰不妥
鄭先生是一名普通的煤礦工人,平時很少與法律打交道,但最近的經歷讓他認真用了一次法律。
鄭先生說,由于今年他的車需要審驗,此前他在2013年11月4日和2014年1月15日因在平頂山市區同樂街、楝香街違法停車,曾被交警貼過條,今年3月2日,他到平頂山市建設路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隊接受處理,并對自己違法停車向民警進行了陳述和申辯,民警當日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加蓋大隊公章后交給鄭先生,讓其去銀行繳納罰款。
“回到家后,我仔細看處罰決定書上自己違反的法律條款,就想學學法律條款是咋規定的。”鄭先生說,這一仔細看讓他看出了問題:處罰決定書上稱他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而他查閱看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法律規定是交管部門可以依據“監控記錄資料”的處理內容,這與交警現場拍照貼條告知他違法的行為不一致。
隨后,鄭先生又翻閱查找了《行政處罰法》,再次讓他找到了問題。該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處罰業務應該是當場作出的”,而建設路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隊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是在大隊辦公地作出的,與處罰決定書上顯示的違法地明顯有誤。
鄭先生還發現,《行政處罰法》規定執法人員在做出處罰決定時,應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而這一點建設路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隊民警并未做到。
對于建設路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隊作出處罰200元的決定,鄭先生也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界定“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即違法停車行為最高處罰額度是200元,而建設路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隊對他輕微的違法停車行為適用最高罰款額度,不符合法律“責罰相當”的立法精神。
2“我不了解法律,但你不能糊弄我!”
礦工沒找律師與懂法律的朋友一起上法庭
“我不了解法律,但你不能糊弄我!”對于自己通過查找法律條文發現交警執法處罰中的問題,鄭先生決定維護自己的權利,狀告建設路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隊執法行為程序違法、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以及適用法律、法規的自由裁量權不當。
5月27日上午,這場行政官司在平頂山市衛東區法院開庭。鄭先生稱自己沒有找專業律師,只是請一個關系不錯、對法律知識稍通的朋友一起到庭。
建設路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隊的答辯狀顯示,交警部門確認民警發現鄭先生違法停放車輛時,因“車輛駕駛人不在現場,民警無法對其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民警依法進行現場拍照固定證據,粘貼違法停車告知單,告知其到大隊依法接受處理。”“原告到大隊接受處理時,作為被處罰人在《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上也已簽名確認。從上述過程可以看出,大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據的事實清楚,原告也予以認可。”
對于行政處罰的對象,答辯狀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者依法予以處罰。’答辯人認為處罰對象是合法、適當的。”
“你自己都承認是民警現場拍照貼條,還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可以根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予以處罰’,這不是明顯的自相矛盾、隨意執法嗎?”鄭先生告訴記者,庭前曾接到調解建議,他沒有接受。他“之所以要打這場民告官官司,就是想請交警部門在以后的執法過程中更規范地執法!”
據悉,這場民告官官司沒有當庭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