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訊(記者 房松玉 通訊員 王彬 劉晶)9月11日,南陽市中院依據相關規定,到信陽市對張某、董某訴信陽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案進行巡回審判。信陽市常務副市長馮鳴代表該市政府出庭應訴。南陽中院常務副院長劉鵬擔任審判長對該案進行了審理。
2006年、2008年,信陽市人民政府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復,委托該市羊山新區管理委員會對其轄區范圍內的土地和房屋進行征收和拆遷。張某家的土地和房屋在征收范圍之內,張某及妻子董某認為信陽市政府的征收行為程序違法、補償標準不合理,經向當地街道、管委會和市政府反映未取得滿意結果后,于今年7月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南陽中院受理該案后,依法向信陽市政府送達了應訴通知書,并明確告知其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法律法規、相關意義和懲戒措施,信陽市政府接到應訴通知后,指派常務副市長馮鳴代表市政府出庭應訴。
“參加這次庭審讓我感受深刻,對我們增強法制意識,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幫助很大,可以說是一堂生動的法制教育課。”庭審結束后,信陽市常務副市長馮鳴說,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不僅可以拉近與群眾的距離,消除群眾的不解和疑慮,鼓勵群眾通過訴訟等良性渠道解決糾紛,還可以通過面對面傾聽群眾聲音,改進政府的工作。
庭審中,雙方圍繞行政征收行為的合法性、被征收標的數量、補償標準是否合理、原告子女是否享有補償資格等爭議焦點進行了舉證、質證,并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
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和副職負責人。人民法院對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將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況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被告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分的司法建議。
南陽中院行政庭庭長閆林介紹說,行政首長出庭應訴不僅能夠體現對司法的尊重、對原告的尊重,更能起到有利矛盾化解、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的作用,同時也能為營造全民守法的氛圍做好表率。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南陽中院將定期向同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及其上級機關進行通報,并通過媒體進行公告,進一步落實好《法治南陽建設綱要》的相關精神。
據統計,今年5月1日,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南陽全市法院共審結行政案件318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61件,其中縣處級負責人出庭3件,鄉科級負責人出庭58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為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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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份,河南高院出臺“行政案件異地管轄補充規定”,規定南陽中院管轄信陽市人民政府作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南陽同類案件由駐馬店中院受理。南陽中院也出臺規定,將13個基層法院分為4組,每組3-4個,除市直行政機關作被告的案件外,對基層法院管轄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全部在組內實行“推磨式”異地管轄。但原告堅持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并起訴的,仍由被告所在地基層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