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工程運輸渣土車案例:

  案例一:2016年7月13日凌晨1點35分許,鄭州交警一大隊民警在黃河路(經六路—經七路)段巡邏時,發現一輛豫AN5707的渣土車過路口時闖紅燈,民警隨即將其攔下,民警通過手機警務通查驗其駕駛證、行駛證,在告知其違法行為后,對其進行現場處罰,罰款200元,并記6分,并當場對駕駛員進行批評教育,告知其夜間行車闖紅燈的危害性及嚴重性,駕駛員趙某承認自己的錯誤,并愿意接受處罰。

  案例二:2016年7月7日23時19分許,鄭州交警一大隊民警在黃河路(姚寨路到東明路段)巡邏時發現一輛尾部未按規定粘貼反光標識的大貨車,經檢查該車輛為一輛號牌為豫AQ2281的渣土車,因車輛尾部未按規定粘貼反光標識,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對該車駕駛員史某當場進行了批評教育,并開具了簡易處罰決定,并聯系了所屬公司車隊長,反饋了處罰意見。

  案例三:2016年07月12日17時36分左右,郭某駕駛一輛號牌為豫AQ0609號的紅色豪沃牌重型自卸貨車沿鄭州市南三環由東向西行駛至南三環107連接線交叉口附近時,被鄭州交警六大隊民警查獲。經對車輛檢查,該車輛尾部未按規定安裝防護欄。對當事司機詢問后,該司機解釋車輛尾部防護欄前幾天倒車時撞掉了。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56條第三項之規定,民警當場對當事司機郭林林開具了現場簡易處罰決定書,對其處以罰款100元,不計分的處理決定,并現場教育當事司機抓緊時間整改,保證行車安全。

  案例四:2016年7月13日23時許,鄭州交警五大隊民警在江山路查處一輛車牌號為豫AU6882半掛車,未懸掛后車牌,執勤民警對駕駛員王某依法進行了處罰。

  案例五:2016年7月18日許某駕駛號牌為豫BQ2222中型普通貨車拉磚,行駛至開蘭路與106國道十字路口時實施機動車違反警告標志指示的違法行為(闖禁行),被蘭考大隊執勤民警處罰后勸返。

  案例六:2016年7月15日23時53分,永城交警大隊交通指揮平臺值班民警通過城區卡口發現一輛皖F231XX大型工程運輸車機動車車牌號后兩位被故意遮擋。經過10分鐘同類型車輛軌跡研判,認定該違法車輛車牌號為皖F23115,固定了該車違法證據。7月16日,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已通知大型工程運輸車皖F23115號車輛車主和駕駛員到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接受處罰。

  案例七:2016年7月9日43分,城區一中隊在巡查城區電子監控工作中,民警通過電子警察發現在東環路與光明路交叉口處一輛懸掛豫N181X0號工程運輸車污損號牌。經研判比對,該車車牌號為豫N18150,后將該車違法信息錄入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

  案例八: 2016年7月17日09時35分,駕駛人張某駕駛號牌為豫D83373的重型自卸貨車,存在機動車載物行駛時遺撒、飄散載運物的違法行為(代碼6014)和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違法行為(代碼1087),隨即舞鋼市交警大隊老莊中隊民警通過交警執法站將該車攔截查獲,在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證據固定后,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駕駛人張某駕駛機動車載物行駛時遺灑、飄散載運物的違法行為予以罰款50元,記0分的處罰;對駕駛員張某駕駛機動車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違法行為予以200元罰款,記0分的處罰。

  案例九:2016年7月7日上午10時,羊某駕駛輕型貨車豫QLX773行駛至汝南縣城區雙星大道時,因車載物飄灑車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查,貨車豫QLX773除車載物拋灑外,還違規加裝邊燈,執勤民警當場要求駕駛人羊某卸掉違法加裝的邊燈,整改載物拋灑問題,依法處羊某100元罰款。

  案例十: 2016年7月12日上午9時12分,劉某駕駛車牌號為豫QC7919的重型自卸拉土車,沿確山縣中原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彩虹橋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核實,因該車超載50%以上,交警部門依法對駕駛員劉某作出罰款1500元、記6分的處罰。因駕駛人劉某明知中原大道為貨車禁行路段仍然違反禁令通行,交警部門依法對駕駛員劉某作出罰款100元、記3分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