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邵可強
核心提示丨“民警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錯案,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將會被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這是日前出臺《河南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中的規定。9日,大河報記者從省公安廳獲悉,近日該《細則》被印發至全省各級公安機關落實執行。
民警辦案中出現哪些情況會被追責?誰來認定過錯行為并執行?9日,省公安廳法制總隊對《細則》中諸如此類備受關注的話題進行了解讀。
[規定]7月底審議通過《細則》
今年1月14日,公安部發布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并于今年3月1日實施。
為規范民警在辦案中的行為,我省在1999年11月9日印發《河南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和2005年印發《河南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認定程序規定(試行)》。上述規定都是試行,在執法過錯責任的認定、對責任人的處理、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序等缺乏細化。
今年3月以來,省公安廳法制總隊起草了該《細則》,其制定的目的是落實執法辦案責任制,完善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機制,強化監督管理,保障我省各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
7月底,省公安廳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了該《細則》,并下發至全省各級公安機關落實。
[梳理]刑訊逼供造成執法過錯從重追責
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法辦案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作出違法處理決定等執法錯誤。省公安廳法制總隊相關人士透露,我省的《細則》分為總則、執法過錯責任的認定、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序、附則等五章,共40條。大河報記者對其中備受關注的規定,進行梳理。
5種情形被從重追責:
分別是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偽造證據、通風報信、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阻礙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
4種情形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追責:由于輕微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主動承認錯誤,并及時糾正的;執法過錯發生后能夠配合有關部門工作,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辦錯案終身“跑不了”: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將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后果和責任程度分別追究刑事責任、行政紀律責任或者作出其他處理;并將處理情況記入檔案,作為其考核、定級、晉職、晉升、表彰的重要參考。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錯案,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錯案責任人已調至其他公安機關或者其他單位的,其所在單位進行通報,并提出處理建議;錯案責任人在被作出追責決定前,已被開除、辭退且無相關單位的,追責決定中將明確其應當承擔的責任。
執法監督委員會來追責:
我省各級公安機關執法監督委員會辦公室作為認定執法過錯的部門,負責受理、檢查、認定執法過錯案件。執法監督委員會由同級公安機關的負責人和政工、紀檢(監察)、法制部門負責人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此外,公安機關紀檢監察、督察、審計、法制以及執法辦案等部門,也將參與監督。
[觀點]辦案追責導致民警“不辦案、少辦案”?
民警辦錯案,終身被追責,有人認為這會挫傷民警的辦案積極性。
記者注意到,《細則》中還有7種情形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分別是:因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發生變化,改變案件定性、處理的;因法律規定不明確、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致使案件定性、處理存在爭議的;因不能預見或者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執法過錯發生的;對案件基本事實的判斷存在爭議或者疑問,根據證據規則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因出現新證據而改變原結論的;原結論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因執法相對人的過錯致使執法過錯發生的。
省公安廳法制總隊相關人士稱,他們細化了執法過錯認定標準,對于在不影響案件處理結果的正確性及效力的事實表述、法條引用、文書制作等方面存在執法瑕疵,不屬于執法過錯,而是納入執法質量考評進行監督并予以糾正,目的就是鼓勵民警多辦案、辦好案。
此外,有民警認為該《細則》保護了民警在法律框架內的正當執法行為,如果出現對民警的惡意投訴或誣告陷害,民警可依法維權,為自己正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