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南陽訊(記者房松玉 通訊員馮云虎 王充飛)在農村購買了獨家小院,原本是一件高興的事,卻因無法辦理產權轉移手續,而導致一場官司。近日,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原被告雙方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被告劉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給原告李某房款13.5萬元并賠償損失87459元。
2006年12月24日,原、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一份。協議約定,被告自愿將位于內鄉縣湍東鎮某村獨家小院一座(二層半)賣給原告,房屋總價值14.5萬元,被告無償為原告辦理房權證,原告暫押金1萬元,待房權證交給原告時,押金一次性付清。合同簽訂后,原告即付給被告房款13.5萬元。隨后,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中,因種種原因,至今未能辦成,原告也未取得該房屋的實際所有權。另查明,被告所出售給原告的房屋的土地類型為集體所有制土地,地類為:住宅用地,使用權類型為:批準撥用宅基地。該房屋經原告申請,2014年7月25日,經地產評估公司鑒定該房地產現價值為290765元。
內鄉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原、被告所爭議的房產,其用地性質為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宅基地,而且受買人原告非被告所在地集體組織成員,因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應為無效合同。依法被告因合同收取的房款13.5萬元,應當予以返還。縱觀雙方買賣的過程,被告明知其所出賣的房屋及宅基地屬禁止流轉范圍,導致合同無效,因此被告應承擔主要責任,酌定承擔60%為宜。因所爭議的房產目前的評估價為290765元,扣除雙方買賣時價格的145000元,差價(即增值)為145765元,故被告應賠償給原告所受到的損失87459元(145765元×60%=87459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有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