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李金璽 通訊員史洪舉 席 兵)作為一名母親,朱某竟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又與他人“結婚”,這還不算,她又將男方家中財物偷走后“玩失蹤”。昨日,記者從南召縣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以盜竊罪判處朱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2010年,朱某在外務工時與杜某認識并同居,且育有二子,后杜某外出務工。去年7月,朱某使用化名與他人聊天,認識了靳某。去年8月,他們在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舉行了婚禮。可是婚后不久,朱某趁靳家無人之機,將靳某家的銀行卡、手機、平板電腦盜走后離開,并于當天將銀行卡內10100元取出,自此杳無音訊。案發后,杜某代朱某退贓94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朱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化名與他人結識后,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