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王銳 通訊員 孔峰 鄧玉順)記者昨日從市工商局獲悉,自10月1日起,《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6個新規實施。作為我國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將通過信息公示手段,對企業進行信用約束,實現寬進嚴管。
市工商局注冊登記大廳負責人魏民稱,建立企業信息公示制度,有利于通過運用信息公示、社會監督等手段保障公平競爭,強化對企業的信用約束,保護交易相對人和債權人利益,保證交易安全,維護市場秩序。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明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信息摘要等。
《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要求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要求個體工商戶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直接向負責其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當年開業登記的個體工商戶,自下一年起報送。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有經營異常情形的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
《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中的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企業,對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信息的情況進行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