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鄭州晚報
原標題:《鄭州新版“禁煙令”來了!最高可罰200元》

(鄭報全媒體記者 李京儒 通訊員 周二彬)8月5日起,《鄭州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條例》修正案正式施行,新版《條例》做了哪些修訂?個人若發現違法吸煙行為怎么投訴舉報?針對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近日,記者采訪了市衛健委(愛衛辦)相關負責人。
禁止吸煙的場所有哪些
據介紹,老版《條例》自1998年9月1日開始實施,至今已20多年。依據新形勢和相關規定,鄭州市對《條例》進行了修訂。
新版《條例》規定,市區的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
室外區域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有:(一)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教育培訓機構等主要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學、活動、服務的場所;(二)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學校、培訓機構的室外教學區域;(三)婦幼保健院、兒童醫院等主要為婦女、兒童提供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四)體育健身場館、演出場所的室外觀眾座席和比賽、健身、演出區域;(五)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的需要,劃定臨時性禁止吸煙的室外區域。
禁止吸煙場所不得擺放煙具
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建立健全禁止吸煙的管理責任制度;(二)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志,不得擺放煙具;(三)禁止在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此項公共場所不包括商場);(四)做好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和吸煙有害健康的宣傳教育工作。
發現違反規定的,可以舉報
新版《條例》規定,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發現吸煙行為的,可以行使下列權利:勸阻吸煙者停止吸煙;要求該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勸阻吸煙者停止吸煙;撥打鄭州市12320衛生健康熱線投訴舉報。
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
新版《條例》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經營者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對不能出示身份證件的,不得向其銷售煙草制品。經營者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設置吸煙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的標識。”
單位違反規定最高罰3000元
個人最高罰200元
新版《條例》規定,市、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對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違反《條例》,造成該公共場所多次發生吸煙行為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區域吸煙的個人,由市、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可以處五十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
拒絕、阻礙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檢查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手煙危害他人健康,尤其是兒童
二手煙暴露可導致已患有哮喘的兒童病情加重,使未患哮喘的兒童出現哮喘。二手煙可降低兒童肺功能發育速度,無論是孕期母親吸煙還是出生后的二手煙暴露都可造成這一影響。二手煙暴露可引起兒童中耳炎,如果處理不當可造成聽力損傷。二手煙暴露會增加育齡女性患乳腺癌的風險,還會導致肺癌、心血管疾病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