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明確了!3月1日起醫院檢查檢驗結果互通互認》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等多部門聯合印發《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辦法》,要求從3月1日起,開展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這意味著,以往每換一家醫院就要重復再做一次檢查的情況將得以解決。醫院的落實情況如何?3月1日,記者進行了采訪。

在阜外華中心血管病醫院,記者在門診見到一位從外地趕來就醫的患者。他手持多項在基層醫院的檢查結果,在這里都能“通用”。正在門診坐診的阜外華中心血管病醫院副院長高傳玉告訴記者:“醫院現在很多情況之下檢查檢驗結果是互認的,比如說我們的CT檢查、胸片檢查、抽血化驗血脂血糖肝功(等)。臨床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是這個從重復檢查這個角度來看的,有利于我們這個醫療秩序開展,減少病人花費以外,對醫院的整個工作的流程也是非常有利的。”
據了解,河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曾在去年明確,推進同級別醫院檢查檢驗結果互認、醫療機構不得隨意開大型設備檢查單子,并對全省不合理醫療檢查開展專項行動,進一步規范醫療行為。

此次《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辦法》對檢查結果和檢驗結果從頂層設計層面做出了具體解釋。此外還明確,如因病情變化,檢查檢驗結果與患者臨床表現、疾病診斷不符;疾病發展演變過程中變化較快;手術及輸血等重大醫療措施前;急診急救等緊急狀態下;涉及司法、傷殘及病退等鑒定以及其他情形確需復查的,可以進行重新檢查。

對此,高傳玉建議:“對一些有病情變化,再次檢查或者反復的復檢也是非常必要的。對于需要動態觀察臨床效果的,需要調整治療方案的,影響治療決策的,這些檢查結果,在不同醫院再次檢查也是有必要的。”
鄭州大學商學院副教授謝明明表示,推動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是醫改的舉措之一,也對醫生提出了更高的專業要求:“此次發文之前,包括河南在內的多地已經開始探索省內檢查結果互認,這次是從頂層設計全面推開該項工作。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檢查結果醫療機構之間都是互認的,需要符合互認條件、滿足診療需要。實現檢查結果也需要信息條件,另外DIP/DRG支付方式改革倒逼醫療機構控制成本等因素,現階段醫療機構具有檢查結果互認的條件和動力。但檢查結果互認中需要注意,并不能一味強調互認而出現誤診漏診等問題而影響到醫療質量,因為疾病是發展的,檢查結果也在不同的條件下會有差異。該項工作對醫療機構的檢查質量、醫師的專業化水平都提出了更高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