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提示
擔心“住院貴”?公立醫院這項醫療服務價格要調整了!5月9日,省發改委、省衛計委、省人社廳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公立醫療機構病房床位價格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規定簡易病床床位費不得超過本病區最低床位費價格的40%。
河南調整公立醫院床位價格
據省發改委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河南省公立醫療機構病房床位價格調整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價格放權,醫療機構病房床位價格實行分級管理,由省、市兩級管理;二是規范定價,公立醫療機構床位價格體現公益性,按照合理補償成本、兼顧群眾和基本醫療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則核定。
對于公立醫療機構而言,具體的變化表現在駐鄭省屬公立醫療機構之外的其他公立醫療機構病房床位價格,今后將按照屬地化原則管理,但原則上應與省屬公立醫療機構同檔次床位價格保持合理差價。這意味著省轄市及省直管縣(市)擁有制定和調整公立醫療機構病房床位價格的權限,但病房床位價格要低于駐鄭省屬公立醫療機構。
對于患者而言,今后住院床位費會節省不少“真金白銀”。《通知》規定,新建(改建)病房床位價格包含空調降溫費、取暖費,不得在床位價格以外再重復收取其他費用。病房床位費計算,一律按計入不計出的辦法,即入院當天計算床位費,出院當天不計算床位費。當天入院當天出院的,按一天計算床位費。按照區域醫療衛生規劃,合理控制公立醫院床位規模,醫療機構突破登記床位數臨時加床的,加床床位執行簡易病床床位價格。病房內加床的,執行加床后實際床位數的價格。“過去,不少醫院‘一床難求’,簡易病床床位費幾乎與普通病房床位費同價。此次重新規范后,簡易病床床位費設定了最高限價,不得超過本病區多人間病房的40%。”長期關注河南醫療改革的一位專家說。
為防止公立醫療機構擅自變更病房床位比例、減少服務設備設施、降低服務質量,普通病房房間(二人及以上房間)比例不低于85%,以保證大多數群眾的就醫需求。精神病、燒傷、傳染病醫院床位可在普通床位費收費標準的基礎上適當加收。
按照要求,該《通知》自即日起執行,患者如發現有價格違法行為,可撥打“12358”價格舉報電話進行投訴。
附:《通知》全文
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公立醫療機構
病房床位價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發改收費〔2018〕283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辦)、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豫發〔2016〕19號)和《河南省發展改革委、河南省衛生計生委、河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河南省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豫發改收費〔2017〕464號)精神,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公立醫療機構病房床位價格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公立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床位價格體現公益性,按照合理補償成本、兼顧群眾和基本醫療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則核定。
二、醫療機構病房床位價格實行分級管理,由省、市兩級管理。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駐鄭省屬公立醫療機構病房床位價格管理。其它公立醫療機構病房床位價格,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由省轄市及省直管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管理,原則上應與省屬公立醫療機構同檔次床位價格保持合理差價。
三、制定和調整病病房床位價格,應遵循以下原則:
1。有利于促進衛生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2。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群眾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3。反映醫療服務市場供求變化,引導患者分級診療、合理就醫;
4。有利于鼓勵醫療機構改善住院條件和住院環境;
5。根據醫療機構等級、病房設施的不同,保持床位價格的合理差價。
四、醫療機構應充分進行調研論證,科學定位,根據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自身醫療服務水平、服務特點、服務對象、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群眾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普通病房樓建設規模和建筑標準,并保證普通病房房間(二人及以上房間)比例不低于85%,以保證大多數群眾的就醫需求。醫療機構新建或改建病房樓必須符合國家醫院建筑設計規范和有關建設標準。
五、申請核定病房床位價格應提交以下資料:
1。申請核定床位價格的文件;
2。醫院等級、床位編制有關文件;
3。新建(改建)病房立項審批、房間面積、結構、床位數等有關文件資料;
4、病房樓共用服務設施及房間配置設備物品詳細清單;
5。床位成本測算資料;
6。病房建設資金來源及相關材料;
7。其他資料。
六、病房未竣工完成、物品設施未配備到位以及未按規定提交相關資料的,價格、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予受理其核定價格的申請。
七、制定或者調整病房床位價格,應以病房床位成本為基礎,結合財政補助、社會經濟發展要求、醫保基金和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注重區域間價格水平的銜接與平衡,并保持一定時期內價格水平相對穩定。
八、新建(改建)病房床位價格包含空調降溫費、取暖費,不得在床位價格以外再重復收取其他費用。病房床位費計算,一律按計入不計出的辦法,即入院當天計算床位費,出院當天不計算床位費。當天入院當天出院的,按一天計算床位費。
九、按照區域醫療衛生規劃,合理控制公立醫院床位規模,醫療機構突破登記床位數臨時加床的,加床床位執行簡易病床床位價格。病房內加床的,執行加床后實際床位數的價格。簡易病床床位費不得超過本病區最低床位費價格的40%。
十、精神病、燒傷、傳染病醫院床位可在普通床位費收費標準的基礎上適當加收。
十一、各地應根據醫保基金承受能力、提高群眾受益水平的原則,合理確定基本醫保床位費支付比例或支付金額。
十二、醫療機構應保證病房樓和病房服務設施的質量,加強病房床位的服務和收費管理,嚴格執行核定的病房床位比例及病房床位的價格,不得自立收費項目、擅自提高價格、擴大收費范圍和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不得擅自變更病房床位比例、減少服務設備設施、降低服務質量。
十三、醫療機構應嚴格按照價格公示的要求,在醒目位置公示醫院病房配置情況及床位價格,由住院病人自愿選擇,自覺接受社會監督。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強制病人入住高檔次的病房。
十四、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監督和管理,依法查處各種價格違法行為,凡違反本通知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河南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河南省衛生廳《關于加強我省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新建改建病房樓床位價格管理的通知》(豫計收費[2003]1642號)文件同時廢止。執行過程中有什么問題和情況,請及時反映和報告。
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8年4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