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河南擬出臺新規:生活垃圾不分類或將被罰款,最高一百萬元》

  猛犸新聞·東方今報記者 周蘭

  4月1日,記者了解到,為加強生活垃圾管理,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起草的《河南省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辦法》”)即日起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設施如何建?“垃圾箱”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辦法》提到,新建、改建、擴建的住宅和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等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環境衛生有關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竣工后由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現場聯合驗收,驗收合格后同步投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的,應當予以改造。

  經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生活垃圾主管部門商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防止環境污染的措施。

  單位如何做?倡導綠色服務,向違規一次性用品說“不”

  《辦法》規定,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運輸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規定,依法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

  根據《辦法》,新建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按照標準同步配置果蔬垃圾就地處理設施;已建成的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果蔬垃圾產生量達到一定規模的,應當按照標準配置果蔬垃圾就地處理設施。

  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實行綠色辦公,優先采購、使用可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推廣無紙化辦公。

  同時,快遞、電子商務等企業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主動提供和使用環保、綠色包裝,引導消費者使用可降解、可重復利用的環保包裝。

  餐飲、娛樂、住宿等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服務場所設置節儉消費標識,向消費者提供可以重復使用和再利用的產品,不得提供違反國家或本省規定的一次性用品。如若餐飲、娛樂、住宿等服務提供者向消費者提供違反國家或本省規定的一次性用品,由商務、市場監管、郵政等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費用誰來交?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

  《辦法》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分類后集中收集的屬于危險廢物的有害垃圾的監督管理,以及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設施、終端處理設施等場所的污染物排放執法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再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可回收物回收體系,合理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

  此外,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標準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的生活垃圾收費制度和收費標準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若單位和個人拒絕按標準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城鄉生活垃圾主管部門對單位處應當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三萬元;對個人處應當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一千元。

  責任誰來擔?實行責任人制度,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責任主體

  在垃圾分類投放方面,《辦法》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按照規定履行管理職責,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所轄區域內管理責任人履行管理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指定收集點的相應收集容器內,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鼓勵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箱房,并逐步推廣生活垃圾定時定點投放制度。同時,《辦法》明確規定,禁止單位或者個人將廚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產加工,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

  若單位和個人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指定收集點的相應收集容器內,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城鄉生活垃圾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按照分類方法、分類標識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正常使用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城鄉生活垃圾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對管理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垃圾誰來管?公開招標選單位,從事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在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方面,《辦法》明確,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禁止垃圾分類投放后混合收運。市、縣級人民政府城鄉生活垃圾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公開招標等政府采購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辦法》要求,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配備符合要求的專用運輸車輛以及人員,車輛應當密閉、整潔、完好,有明顯的標識;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并分類運輸至規定的轉運站或者處置場所,不得混裝混運,不得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運輸過程中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滴漏;轉運站應當密閉存放、轉運生活垃圾。

  若收集、運輸單位有違反上述要求行為之一的,則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城鄉生活垃圾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處置單位在接收收運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可要求收運單位進行分揀;收運單位不分揀的,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可拒絕接收,并報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城鄉生活垃圾主管部門處理。

  對于未按照規定的分類標準接收和分類處置生活垃圾的單位,由城鄉生活垃圾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